已強制執行2年后是否還會執行,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是強制執行的申請,超過2年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執行的期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特殊情況才可以延長。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執行完。
強制執行的方式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申請執行需提交的手續材料有:
1、執行申請書;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4、結案聯系單(調解結案的除外);
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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