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存在明顯區別,民事證明講究的是證明事實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蓋然性,而刑事證明則要求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網友咨詢:
什么證據是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
北京恒都(上海)師事務所陳素平律師解答: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可以當證據。我國有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如果某樣證據被認定為非法取得,則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北京恒都(上海)師事務所陳素平律師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證據審查、認定過程中,分為對單個證據的審查以及對全案證據的審查。對單個證據的審查應當從案件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方面進行。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真實,任何虛假的證據都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關聯性是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上的內在聯系性,從而能起到證明作用;合法性則是從證據的來源、表現形式、收集程序等對證據予以審查,尤其是涉及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往往就是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陳素平律師簡介
南京大學,法學院,擁有法律與理工科醫學背景,正念☆專業☆專注☆專心,主要從事建筑工程,醫療糾紛,刑事辯護,經濟糾紛,法律顧問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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