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1983年政府嚴厲打擊犯罪分子的事件。
1983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嚴打”拉開序幕。
9月2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
前者規定對一系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后者則規定在程序上,對嚴重犯罪要迅速及時審判,上訴期限也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0天縮短為3天。
在當時“偷一元錢判死刑”?!八A髅ァ庇械谋慌兴佬痰?,有的被判幾十年監禁的,還有的被“發配”到邊遠地區關起來勞改的。
擴展資料:
據公安部統計,1980年全國立案75萬多起,其中大案50000多起;1981年立案89萬多起,其中大案67000多起;1982年立案74萬多起,其中大案64000起。
1983年頭幾個月案件繼續猛烈上升,雖然后4個月開展了“嚴打”戰役,發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立案總數仍達61萬多起,其中大案65000多起。
社會治安情況開始明顯好轉,但因此而引起的爭議事件眾多,例如馬燕秦案、遲志強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1983年全國嚴打事件
立案決定書名詞解釋:《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
拓展知識:
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读笡Q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相關背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內容結構:
本文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并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