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和立案登記制度
關于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確責作,秉公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接警單位包括110報警服務臺、巡警大隊、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交警大隊和其他有查辦案件任務的單位。
第三條 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屬公安機關管轄的,不論是否為本警種業務范圍,各接警單位必須認真對待,無條件接報,規范化受案。
對于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先受理然后按管轄范圍向有關部門移交。必要時,應采取措施,制止犯罪,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對于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報警,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或機關報警,并記錄在案。
第四條 接警單位在接受書面報警時,報案材料須由當事人親筆書寫,書寫時統一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因特殊原因,系當事人口述的,應在報案材料中注明。
接受口頭報案時,接警民警必須詳細詢問,做好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各接警單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一經發現嚴格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 對于民警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單位必須如實地填寫《報警案件登記表》。
派出所、巡警大隊、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交警大隊及其他接警單位必須將110指揮中心的指令和群眾的直接報警分開登記。
《報警案件登記表》內容必須按規定填寫,全部項目填寫清楚齊全。
第六條 除110報警服務臺外,各接警單位接到報案后,必須按規定迅速到達現場,及時出、處警,處置情況必須詳細記錄在《報警案件登記表》上。
第七條 接警單位到達現場后,認為現場需要勘驗的要保護現場,同時立即通知刑偵技術部門出警勘查現場。
刑偵技術部門勘查現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規范進行。
受 案
第八條 本規定所指受案單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巡警大隊、交警大隊和其他有查辦案件任務的單位。
第九條 受案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誰接報、誰記錄、誰登記、誰受理”的原則,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條 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巡警大隊、交警大隊等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受案單位受理案件必須認真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受案登記表》。
第十二條 認真實行首接民警責任制,民警在接到群眾報警后,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除如實做好處警登記外,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問明案件的有關情況,并制作詢問筆錄。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要及時開展先期調查工作,為進一步調查案件奠定基礎。
第十三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一)受案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現場保護、現場訪問、當事人和證人筆錄,并采取各種緊急措施。
(二)不屬于本警種管轄范圍的案件,應及時按案件管轄規定,將《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材料、當事人和證人筆錄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辦案單位。移交案件時雙方單位須填寫《案件移交清單》。
(三)對于移交案件,凡屬于本警種管轄,偵辦單位應無條件接受,并迅速展開偵查工作。
(四)偵辦單位要及時向受案單位反饋立案、撤案等信息及處理情況,以便受案單位接受報案人的查詢,并保證數據統計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立 案
第十四條 辦案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條 辦案單位對受理的或其它單位移交的案件須進行初查,準確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應立為刑事案件的,要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擬定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表》,分別報局長和分管領導審批。
應立為治安案件的,要制作《受案登記表》,由科、所、隊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后,辦案單位應當填寫不予立案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受案單位和報案人。
第十七條 對各類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辦案單位登記后,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附 則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一把手的相應責任,并實行上追一級制。
(一)對當事人報案不積極受理,互相推諉扯皮,使案件失去偵破條件的;
(二)接警后出警遲緩,處置不力,貽誤戰機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受案后不積極主動做好前期調查工作、登記不全,筆錄殘缺,致使進一步開展工作難度增大的;
(四)審核把關不嚴,該立不立,立案不辦,久拖不決,造成當事人上訪告狀,影響我局聲譽的。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法制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紀檢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紀檢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侵權人有因涉嫌職務違法或是瀆職犯罪的客觀事實。必須追責法律依據。要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和程序流程申請辦理立案偵查辦理手續。
對安全事故(事情)中存有違法亂紀或是職務違法、瀆職犯罪客觀事實,必須追究其組織紀律性義務、法律依據,但有關責任人尚不清晰的,可以以事立案偵查。
對企業因涉嫌貪污受賄、賄賂等瀆職犯罪,必須追責刑事責任的,申請辦理國家監委立案查處辦理手續;針對涉案人,中紀委國家監委可以立案審查調研,還可以交給省部級紀委監察機關單位立案審查調研。
法律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八條 對合乎立案條件的,籌辦單位理應擬定立案審查調研呈批匯報,經紀委監察機關單位負責人審核。
報平級黨委會負責人準許,給予立案審查調研。立案審查調查決策理應向被審查調查人公布,并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屬黨委會(黨組)負責人通告。
情況報告范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現將我院執行工作情況向常委會作專題報告,請予審議。
一、基本情況
2011年以來,我院在區委領導、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緊扣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切實增強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著力尋求破解“執行難”的方法和措施,以限度地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以提高實際執行到位率為著力點,不斷加大執行案件工作力度,較好地發揮了維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職能作用,執行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截至今年8月20日,我院共受理執行案件867件,結案843件,結案率達97.23%,執結標的8640萬元,執行標的額到位率95.29%,實際執結率82.68%。2011年我院執行局被表彰為“全省法院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先進集體”。
二、主要做法
(一)強化執行管理,規范執行行為。我院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和管理措施,嚴格規范執行程序,不斷提高執行工作規范化水平。實行執行分權改革。按照執行權分權運行、相互制衡的原則,成立了執行裁決組和執行實施組,構建起了執行裁決權、實施權和監督權三權分立運行的工作機制,確保依法公正執行。強化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定出臺《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辦法》,對執行立案、執行裁決、執行結案、執行監督以及執行案件時限、執行調查、采取強制措施、款物交接等執行行為都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實現了對執行權運行的全程動態監督。加強評估、拍賣和變賣的監管力度。嚴格執行上級法院有關規定,凡需要對外評估、拍賣、變賣等工作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司法鑒定中心通過電腦搖號隨機確定中介機構,并要求紀檢監察部門派人現場見證。大力推進執行公開。切實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向社會公開執行立案標準、執行依據、執行風險、執行規范、執行程序等一切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及時將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執行標的物的保管,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重大執行措施的采取,評估、拍賣、變賣中的重點環節和重要事項,以及執行中的重大進展及時告知當事人,促進陽光執行。
(二)加大執行力度,實現勝訴權益。我院不斷更新執行理念,窮盡執行措施,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深入開展“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對列入清理的2011年65件積案及委托執行案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并全部清理完畢,其中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及時恢復執結,共恢復執行28件,對無財產可提供執行的案件均落實“查銀行、查車輛、查房產、查債權”的“四查”工作。扎實推進反規避執行工作。認真學習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全力推進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開展,實行案件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申報、法院依職權調查相結合的財產調查制度,組織力量多渠道查控被執行人財產,并有效利用限制被執行人出境、高消費,委托律師調查、強制審計、公安機關協查等方式方法反規避執行。去年以來,我院對存在轉移財產行為的執行案件,依法追加被執行人28人,執結案件35件。有效采取“執行凌晨行動”措施。采取凌晨登門的方式圍堵長期躲債的被執行人,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老賴”實施強制執行,共司法拘留17人,拘傳89人,執結長期躲債案件93件,執行到位標的額近400萬元,有力打擊了“老賴”,取得了較好的執行成效。加強民生案件執行。依法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筑工程款、勞動爭議糾紛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將民生案件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執行,執結民生案件件。對涉及社會弱勢群體等民生案件,充分運用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加以救助,發放執行救助資金7萬余元。
(三)創新執行機制,增強執行實效。我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客服簡單粗暴執行作風,創新執行機制,改進執行工作方式方法,全力提升執行工作的質量與效率。建立執 行督促工作機制。將執行工作窗口前移,充分發揮執行督促程序的作用,對有可能主動履行、達成履行和解協議的案件,在執行立案前督促義務人及時主動履行義務,今年以來已督促執行案件30余件。健全執行和解機制。以和諧執行為目標爭取執行和解,在執行工作中正確處理強制執行與依法和解的關系,對被執行人做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力促雙方和解執行,盡力減少不安定因素,達成和解案件件,和解率達 %。強化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提供的執行財產線索,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程度地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節假日、午休、夜間都有執行人員、車輛隨時待命,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一旦確定被執行人線索或財產線索,出動,迅速開展執行,共快速執行85件。加快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建設。加強人民法院與檢察、公安、國土、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信息通報反饋機制和快速高效的協作機制,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市場交易、行政許可、行業準入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通過信用懲戒手段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我院始終把加強執行干警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及紀律作風教育,提高執行干警綜合素質作為法院隊伍建設的重要環節抓實抓好。狠抓思想政治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切實端正執行干警的司法指導思想,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實際執行工作中。大力提升司法能力。注重加強執行干警綜合能力建設,通過采取理論研討、業務指導、辦案競賽、“法官教法官”等形式,進一步提高了依法執行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果斷處臵突發情況和做群眾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等能力。強化內部考核管理。把執行工作和執行信訪工作均納入了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實行執行案件考核結果和信訪通報結果與評先創優相結合,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將廉政建設作為法院執行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著力完善教育防范、制度約束、監督檢查、查處追究四項廉政機制建設。認真落實法院關于違反“五個嚴禁”的處理辦法,特別對執行工作中委托評估、拍賣等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的重點環節建立起預防違規操作的規章制度,在執行人員與當事人之間筑牢“防火墻”和“隔離帶”。近兩年來我院執行隊伍未發生一起違法違紀事件。
三、存在問題及今后工作思路
近兩年來,我院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我們的工作離區委、區人大的要求,離社會各界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從總體上看,“執行難”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部分案件執行力度還不夠、執行效率還不高,致使一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切實保障;有的執行人員大局意識、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對疑難案件有畏難厭戰情緒,工作積極性、主動性還不夠,個別案件消極應付,久拖不執;極少數執行人員對自己要求不嚴,還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現象。
除此之外,執行工作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一是執行力量嚴重不足。目前在編執行人員只占全院在編人員的10%左右,與省院要求的15%有很大的差距,現有執行人員已不能適應執行形勢的需要。二是辦案經費、物質裝備沒有與執行工作量同步增長。執行救助基金數額還停留在數年前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三是案件執行難度加大。有的申請人法制觀念淡薄,風險意識低而實現權利的期望值高,不認真履行舉證義務和配合執行,單純依賴法院導致錯失執行良機;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動、協助執行難求的現象普遍存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比例較高,近兩年來始終在%以上;有的涉及民生的案件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普遍較低,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尤為突出。四是赴外地執行效果不佳。由于受委托條件的制約,近兩年來我院有 %的執行案件需遠赴外省市執行,此類案件執行成本高、效果差,經常遇到外地單位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影響整體執結率和執行效果。五是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今年以來已發生暴力抗法事件 起,先后有 名執行干警受傷。
盡管當前執行工作面臨嚴峻挑戰和考驗,但我院將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以此次會議審議執行工作為契機,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立足自身挖潛力,努力使執行工作再上新臺階。重點抓好以下五個方面工作:
一是不斷增強接受黨委和人大對執行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的自覺性。我院將緊緊依靠區委的領導,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區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做好執行工作。對有重大影響的執行活動,及時向黨委和人大作出匯報,堅決執行黨委、人大決定和決議,確保執行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繼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雖然清案活動暫告段落,但盡快壓降未結新收案件數量的任務十分緊迫,我院將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新收案件的執行,全力提高執結率。繼續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依職權調查力度,所有案件必須窮盡法律賦予的調查手段,如仍無財產查控的,需加強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做好釋明工作;加大對故意阻礙、抗拒執行等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著力健全執行保障制度。根據省高院的要求,為確保案件執行的物質條件,將執行工作所需的業務裝備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積極向上努力爭取支持,逐步改善執行裝備和滿足執行經費需求,確保執行工作的得以順利高效地開展;同時積極爭取政府建立司法救助資金的加大投入,有效保障執行良性運行。
四是加大輿論宣傳引導力度。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宣傳、媒體曝光、邀請電視臺、電臺對典型案件、重大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實況錄像、現場采訪等,為執行工作營造更好的社會理解支持氛圍。同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干部、人民陪審員隨同執行,營造聲勢,教育群眾,使“老賴”們無所遁形,從而形成良好的執行環境和氛圍。
五是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我院將進一步配齊配強執行力量,選拔優秀干警充實執行隊伍。狠抓隊伍能力素質提升,全面提升執行人員的政治素養、專業素養和人文素養。堅持不懈地加強執行隊伍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司法廉潔教育,加強對執行工作中容易產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領域的排查和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不斷提高執行工作的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法院執行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將認真履行本次常委會主任會議關于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振奮精神,求真務實,努力開創我院執行工作新局面,為構建和諧美好新++、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紀委辦案人員怎么口頭匯報案情
監察委的重要集體決策議事會議---監委委務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參加,非監委委員但是紀委常委會委員的也會列席參加。
辦案過程中,一般在立案前討論是否立案,還有案件調查結束審理室提交討論最終處置問題需要監委委務會議決定,今天主要講講如何在監委委務會議上匯報案件的問題。
一、討論前的準備。
1、要掌握被調查人的詳細個人情況。除了一些常規的個人信息,比如工作情況、入黨時間、職務晉升情況、自我的認識態度外。還要掌握一些非常規的信息,比如工作生活中曾發生過有影響的事情,親戚朋友等有什么重要社會關系,其所在的組織領導有什么反應等。
2、書面匯報材料中哪些應該寫哪些不應該寫。這里的“全面”并不是指所有的問題都寫上去,你要從歸檔的角度看待書面材料中哪些東西應該寫,哪些東西不應該寫。這跟匯報是兩碼事,匯報是要求你所有的問題都應該向領導組織說清楚,不應該有遺漏和隱瞞。
3、匯報材料可附加輔助閱讀材料。正規的匯報材料也是有格式的,比如說初核報告、案件審理報告都是有固定的格式,改動空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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