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抗訴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抗訴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第二審程序抗訴,針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錯誤,由同級檢察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二是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針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若發現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需滿足兩個條件:一、一審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二、抗訴具有必要性。具體來說,以下情形之一可認為具有抗訴必要性,依法提出抗訴:法院采用自行收集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作為裁判依據,導致錯誤裁判;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過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判決、裁定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量刑雖未導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導致錯誤裁判,或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
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改判概率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同級檢察院就可以抗訴,作為一種事后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1、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申訴 ; 2、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4、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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