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案件抗訴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抗訴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第二審程序抗訴,針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錯誤,由同級檢察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二是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針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若發現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需滿足兩個條件:一、一審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二、抗訴具有必要性。具體來說,以下情形之一可認為具有抗訴必要性,依法提出抗訴:法院采用自行收集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作為裁判依據,導致錯誤裁判;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過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判決、裁定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量刑雖未導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導致錯誤裁判,或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
刑事抗訴的條件
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一種方式,針對認為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存在錯誤的情況,有權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若法院有以下情況之一,視為應予抗訴:自行收集未經法院認可的證據直接作為裁判依據;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的有效證據但因被告人翻供而僅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法院審判過程嚴重違反程序或審判人員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判決、裁定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雖未導致量刑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嚴重;重要事實或法定情節認定錯誤導致錯誤判決,或判決、裁定錯誤認定犯罪性質,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負面影響。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抗訴的程序和條件,地方各級檢察院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有錯誤的,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則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需在收到請求后五日內決定是否抗訴并回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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