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前的調查行為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能擴大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后調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后調查是紀察委部門對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參與了違紀行為的公務員進行調查檢查的一種調查的過程。立案調查,是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什么是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是指司法機關對受理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活動。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會展開立案調查。立案調查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收集證據,確認犯罪嫌疑人,為后續的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序打下基礎。
什么是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接受案件:司法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會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初步調查:在初步判斷符合立案條件后,司法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初步調查,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
立案決定:經過初步調查,如果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會作出立案決定,正式啟動偵查或審判程序。
偵查或審判:立案后,司法機關會展開偵查或審判活動,收集證據、查明事實真相,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或審判。
結案處理:如果經過偵查或審判后確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司法機關會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果確認有犯罪事實且已經查清,司法機關會提起公訴或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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