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況、案由等。標題要寫明案件性質和文書種類名稱,如寫刑事訴狀、民事訴狀或行政訴狀。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雙方,寫時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順序,分別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系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的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與職務。案由要寫明案件名稱,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2、正文。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事項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有關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事實和理由首先要寫明侵權行為或犯罪的事實及雙方爭議的具體內容,要把何時、何地、何人、何種手段、情節經過、造成何種后果危害、各自應負的責任,以及實質性分歧等寫清楚。然后,要根據事實和證據闡明理由,具體寫法可采取先寫事實后寫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邊寫事實邊講道理的夾敘夾議法,視案情而定。3、尾部。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具體的年月日。如是律師或他人代書,應寫明代寫人姓名和工作單位。4、附項。應具體說明起訴狀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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