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證據的種類:
(一)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
(六)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人證詞要怎樣寫
證言證人:姓名XXX,性別男/女,出生日期為XXXX年XX月XX日,職業XXX,住址XXX,身份證號XXX,聯系方式XXX,與原(被)告為XXX關系。
證言內容:
(此處描述證人親眼目睹或聽到的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事件經過,避免個人推斷。用詞應簡潔、準確。)
證人:XXX(簽字,指印,按右手食指于名字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需要收集足夠多的證明個人、單位確實犯罪了的證據
1、刑事證據都包括書證、物證、認證等。
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一間接證據的質證一般針對:
(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這就要求對原件提取發現過程進行說明;
(2)書證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系;
(3)書證的獲取渠道是否合法;
(4)對書證的鑒定結論進行爭議;
(5)對書證的原作者的復查問題及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2、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這些物品和痕跡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對物證的質證一般為:
(1)物證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來源、保存方式;
(2)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即與主要犯罪事實存在哪些客觀聯系,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證明什么;
(3)有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如兇器是否經過被告人辨認,血跡有無鑒定,是否與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無證言證明誰拿的兇器,和其它證據是否有矛盾點,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3、證人證言的不穩定性的解決方式
(1)證言取得是否合法。幾人參與詢問,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訊逼供,是否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詢問有關證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辯護人取得的證言是否在審查起訴以后等;
(2)證人證言的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證人提供的證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擾、是否受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
(4)證人與當事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
(5)證人對客觀事物的感受如何表達,陳述是否確切、感受是否深,記憶時間長短,語言表達能力強弱,感受事物時精神狀態如何,感受事物時客觀環境如何;
(6)個體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證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為質疑的對象。如證人的證言多次反復、有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的,都可以降低證據的證明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嗎?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時,才審理刑事案件后,再組織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
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一、物證、書證
物證是指與案件有關的實物,如犯罪工具、贓物等;書證則是指與案件有關的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如合同、信件、賬本等。物證和書證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證人證言是指目擊案件發生或者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則是指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關于案件情況的陳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形式,對于認定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具有重要作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案件情況的陳述和辯解。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具有關鍵作用。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應當受到法律的規范和保障,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鑒定意見是指專業鑒定機構或者專業鑒定人員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出具的書面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則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制作的現場勘查、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些證據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是指與案件有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信息;電子數據則是指與案件有關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網絡日志等電子信息。隨著科技的發展,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具有關鍵作用。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用于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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