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0天釋放是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時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被告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被釋放并不是就沒事,而是現(xiàn)有的證據(jù)達不到立案的條件,如果有新的證據(jù)能夠立案,人民檢察院依然會進行批捕。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fā)現(xiàn)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fā)現(xiàn)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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