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有哪些?
原則為犯罪地點法院審判。
若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更適于審判,則可移送至該法院。
地域管轄亦稱為“區(qū)域管轄”或“土地管轄”,指同級法院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審理分工。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具體有幾種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四種類型: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主要指的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時的權限劃分。具體來說,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而中級人民法院則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則負責審理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則負責審理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轄則指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同時,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
指定管轄則是當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xiàn)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或改變管轄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最后,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在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中,軍事法院負責審理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而鐵路運輸法院則負責審理鐵路系統(tǒng)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對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機關包括
法律主觀: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指定管轄程序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zhì),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相關推薦:
輕傷能賠償多少錢(致人輕傷賠償多少錢)
車禍處理精神賠償(車禍骨折后精神損失費一般賠償多少)
人工死亡賠償流程(死亡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新消法傷殘賠償金(新消法賠償規(guī)定)
刑事案轉入檢察院(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有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