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
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將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規定,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第六十三條強調三方應保護證人及其親屬安全,對其進行侮辱、恐嚇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聲明,證人作證期間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應予補貼,且證人作證補貼納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承擔。
對于有工作單位的證人,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被克扣或變相克扣。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證人是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負責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了解案件情況、能辨別是非并正確表達、且為自然人。
證人必須在訴訟活動開始前就已了解案件詳情。這表明證人需在案件發生時或之前,即有足夠的時間收集、整理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并有能力回憶和表達這些信息。
其次,證人需具備辨識事物真偽的能力,并能準確表達自己的觀點。這種能力確保證人提供的證言具有可信度和客觀性,從而幫助法官或陪審團作出公正的判決。
證人通常為自然人,即具有生命和意識的個體。機器人或AI雖能提供信息,但法律認為其不具備人證的資格。
證人通常需要出庭作證,以便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交叉詢問。這一過程旨在驗證證言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作證既是一種法律義務,也是一種權利。證人有權查閱詢問筆錄,對其中遺漏或錯誤的部分進行補充和更正。此外,證人還有權請求賠償因作證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在法律程序中,證人的安全也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
總之,證人是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他們提供的證言對查明事實、確保公正審判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備相應條件的自然人有權且有義務在法律框架下作證,同時,他們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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