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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刑事自訴(為什么叫刑事自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8-29 22:37:26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訴是指指控侵害個人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的申訴行為。它是公民參與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即當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舉報及提起刑事自訴。刑事自訴對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于一些原本資源匱乏、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的人群來說,刑事自訴帶來的維權渠道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
刑事自訴的前提是案件必須是犯罪案件,公民所提起的自訴必須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自訴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否則將被駁回。刑事自訴的程序一般和刑事訴訟相同,但要求訴訟程序比較嚴格,包括起訴狀的起草、申請刑事補償及其他相關的訴訟文件的準備工作。需要提醒的是,提起刑事自訴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和訴訟經驗,對于一些未經法律教育的人來說可能需要尋求律師或專業人士的幫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通過刑事自訴,公民可以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讓犯罪行為得到公正的制裁,展示社會公正和法治的力量。此外,刑事自訴對于掃除社會上的黑惡勢力起到積極的作用,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提供了積極的推動力量。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也要注意刑事自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合理利用自訴程序,避免濫用和誤用法律程序的情況的發生。總之,刑事自訴是實現公民維權、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徑,需要公民關注并積極參與。

刑事自訴和公訴有哪些區別

1、案件來源不同。2、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3、查程序不同。4、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5、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6、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7、舉證責任不同。8、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9、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10、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一、刑事自訴和公訴有哪些區別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如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七)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于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的條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三)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四)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些刑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比如遺棄罪、虐待罪等。法院受理后會采取不同的方式處理,可以展開調解,或者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原告也可以撤銷自己的訴訟請求,這些方式都不采用的,法院按照程序展開審理判決。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分類: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
1、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二、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三、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何謂刑事自訴?其含義是什么

刑事自訴,即由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為追責被告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有權就此類自訴案件進行調解。
同時,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也有權利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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