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兩次被駁回怎么辦
申訴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再次申訴。一般來說,如果申訴被駁回,申訴人應當息訴。不過當申訴人有大量事實、確鑿的新證據可以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已經申訴過的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申訴。
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訴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②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③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刑事案件申訴駁回后怎么辦?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等。也就是說,上述司法機關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后,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的結果認為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
申訴被駁回以后,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申訴。申訴是為了解決錯誤裁判不限次數,可一直申訴,但是主要還是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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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申訴程序規定有哪些
1、刑事申訴的立案。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
一、刑事案件申訴程序規定有哪些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 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二、刑事申訴的主體是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訴時,一定要有一份條理清楚,有理有據的申訴書,指出原案件中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方便辦案人員對申訴進行審查,切不可將申訴走過場,一旦草草走到最高申訴機關,申訴被駁回后,即使真有冤情,再啟動程序將很難。
刑事申訴條件是都有哪些
刑事申訴的條件主要包含三個核心要素。首先,提出申訴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這一點確保了申訴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其次,申訴的對象應為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裁定。這意味著,申訴需針對既有的法律結果提出,以確保申訴過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最后,提出申訴的時間框架是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若存在特殊情況,如新證據的發現等,可以在此期限外提出申訴,但需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綜上所述,刑事申訴條件主要圍繞申訴主體、申訴對象和申訴時間展開,旨在確保申訴行為的合法性、針對性和時效性,以維護法律公正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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