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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偵查辨認(指認與辨認的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02 06:54:44

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辨認的決定權。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可能需要被害人、證人或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相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以下是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辨認的規則:
1. 辨認的決定權:
-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時,應當獲得檢察長的批準。
2. 辨認的主持者:
- 辨認應由至少兩名偵查人員主持。
3. 混雜辨認規則:
-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對于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特定辨認對象或場所、尸體等,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
4. 單獨辨認規則:
- 當多個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物品進行辨認時,每名辨認人應單獨進行。
5. 見證人規則:
- 在關鍵情況下,辨認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 不得暗示的規則:
- 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描述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告知辨認人虛假辨認的法律責任。
7. 保密規則:
-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如果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保守其秘密。
8. 辨認筆錄:
- 辨認的過程和結果應制作成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和見證人簽名。
-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
以上是關于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規則的具體描述。辨認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高標準的要求,以確保案情的準確查明。同時,辨認時必須有偵查人員在場,辨認的結果和過程都需要記錄并簽字確認。

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辨認筆錄同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一樣屬于證據的一種。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刑事案件當中的辨認也是屬于一種偵查行為的,比如說有些尸體或者字跡都已經模糊不清的,就需要被害人或者是證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進行辨認的,這也是為了能夠讓公安機關盡快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所以辨認在刑事案件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因此,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二、什么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首先提到,如果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話,是要經過檢察長的批準才行的。如果是證人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不愿意在公開場合下進行的話可以不暴露辨認人,并且偵查人員要為證人進行保密。辨認的過程當中,不允許有任何人進行暗示,辨認不清楚的不能胡說八道,自己是要對辨認的結果負法律責任的。

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什么時候做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做辨認筆錄的時間,但辨認通常都發生在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當中可能讓受害人,也可能讓證人或者說讓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辨認筆錄的要求是有非常嚴格限制的,辨認的過程也有法可依。
一、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什么時候做?
做辨認筆錄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都是在偵查階段做辨認筆錄的,因為辨認的結果將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一般在案件的偵查工作結束以后就不存在著再讓相關人員進行辨認了,而且辨認筆錄也不可能是移送審查起訴以后才去補錄的。所以說,辨認筆錄只可能發生在偵查階段。而且,也不一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要制作辨認筆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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