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分類: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
1、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二、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三、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訴是指指控侵害個人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的申訴行為。它是公民參與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即當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舉報及提起刑事自訴。刑事自訴對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于一些原本資源匱乏、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的人群來說,刑事自訴帶來的維權渠道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
刑事自訴的前提是案件必須是犯罪案件,公民所提起的自訴必須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自訴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否則將被駁回。刑事自訴的程序一般和刑事訴訟相同,但要求訴訟程序比較嚴格,包括起訴狀的起草、申請刑事補償及其他相關的訴訟文件的準備工作。需要提醒的是,提起刑事自訴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和訴訟經驗,對于一些未經法律教育的人來說可能需要尋求律師或專業人士的幫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通過刑事自訴,公民可以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讓犯罪行為得到公正的制裁,展示社會公正和法治的力量。此外,刑事自訴對于掃除社會上的黑惡勢力起到積極的作用,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提供了積極的推動力量。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也要注意刑事自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合理利用自訴程序,避免濫用和誤用法律程序的情況的發生。總之,刑事自訴是實現公民維權、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徑,需要公民關注并積極參與。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自訴人是刑事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地位相當于原告,擔當控訴職能。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自訴人具有雙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訴中是自訴人,執行控訴職能;在反訴中是被告人,執行辯護職能。
自訴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自訴人的權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托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回自訴;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
6、申請回避;
7、提出上訴;
8、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對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應當補充證據。如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法院將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經說服不予撤訴的,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自訴人的義務主要如下:
自訴人的主要訴訟義務有:
1、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3、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增加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自訴人具有以下特點
(1)啟動自訴程序。沒有自訴人的告訴,就沒有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公訴案件中向公安機關控告和報案的被害人不屬自訴人,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程序。
(3)自訴人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則具有雙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訴中是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在反訴中是被告人,行使辯護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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