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1、公訴案件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如果案件情節、導致結果比較嚴重,則可能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的情形。比如,侮辱、誹謗案件中,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轉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介入偵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包括在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由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可以,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只要被告人對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的,都有上訴權,都可以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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