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是指在審判前由法官組織、檢察機關、辯護人、被害人和訴訟代理人參加的一種程序,旨在保障當事人權利,解決案件爭議。參與庭前會議有利于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和公正性。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之一。庭前會議前,法官應當向被告人告知其在庭前會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并發表意見。庭前會議由法官主持,參加人員包括檢察機關、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庭前會議主要內容包括:審查起訴書和其他起訴材料的合法性;了解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需要辯護;了解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討論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等。庭前會議目的是解決案件爭議,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和公正性。同時,對于庭前會議上的協議內容,法官應當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愿。如果庭前會議達成協議,法官應當對協議內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判長審核后作出裁決。
如果在庭前會議上達成協議,后來被告人反悔了怎么辦?如果被告人在庭前會議上達成協議后反悔,可以在開庭審理時向法院提出撤回協議。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允許被告人撤回協議,如果認為被告人的撤回是出于自愿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院將保護被告人的權利,繼續審理案件。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是刑事訴訟程序不可或缺的環節。法庭組織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和公正性,保障當事人權利,解決案件爭議。當事人應當充分利用庭前會議機會,認真參加庭前會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促進案件依法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法庭可以組織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的庭前會議,確認證據,釋明案情,調解糾紛。
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模擬法庭辯護詞的內容包含:案件的經過、案件相關證據的來源、證據的真實性、陳述的事實是否清楚、現有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行為等。
一、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一)、闡述案件的經過。
(二、明確關于被告人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的來源,對證據的內容做出充分闡述。
(三)、闡述現有的證據是否能構成犯罪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因果關系上說明。
(四)、闡述關于本案的其他主要情節。如被告人是否主動報案,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么
(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由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先人證,后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單獨詢問、證人、鑒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剞q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在刑事案件的模擬開庭審理的過程中,辯護人可以根據相關的事實提出辯護意見,并且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所有提交的證據經過法官的審理,最終確定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如果被告有立功、自首情節,法院可以給予量刑處理。
開庭法官講些什么
拜托~~~~rn請問一下開庭法官講些什么rn比如:法官:“開庭,……”rn 原告:“………”rn……rn……rn以上拜托GG JJ們告訴一下!!! 模擬法庭庭審記錄
案由:
開庭時間:2008年1月14日 開庭地點 :
組成人員: 審判長 吳云劍
審判員 金丹丹 張倩
書記員 何海燕
公訴人 包書嫻 黃玉婭
被告人 鄭慧
證 人 鐘春艷 張婷婷 朱家言
庭前準備
書記員宣讀:
請全體旁聽人員坐好,下面宣讀法庭規則:(略記)
書記員(何海燕):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入庭。(公訴人及訴訟參與人就座后)
書記員(何海燕):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全體起立。(審判長、審判員就座)
書記員(何海燕):大家坐下。
書記員(何海燕):(轉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等有關人員已經到庭;多位證人已經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經在羈押室候審,被告人鄭慧在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報告完畢。(書記員就座)
一、開庭
審判長(吳云劍):現在開庭。(敲法槌)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就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鄭慧因持彈簧刀將石尉刺成重傷一案進行公開審理。請法警帶被告人鄭慧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
審判長(吳云劍):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下面核對當事人身份。被告人鄭慧這是你的真實姓名嗎?
被告人(鄭慧):是的。
審判長(吳云劍):有沒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號?
被告人(鄭慧):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出生年月?年齡?
被告人(鄭慧):1987年2月19日 21歲
審判長(吳云劍): 籍貫?
被告人(鄭慧): 浙江省余姚市
審判長(吳云劍):文化程度?
被告人(鄭慧):初中
審判長(吳云劍):工作單位?
被告人(鄭慧):無業
審判長(吳云劍):家庭住址?
被告人(鄭慧):余姚市三七市鎮三七市村
審判長(吳云劍):你什么時候被拘留?
被告人(鄭慧):2007年12月20日
審判長(吳云劍):你以前有沒有受過刑事處分?
被告人(鄭慧):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下面依照法律規定宣布有關事項:
負責審判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吳云劍、金丹丹、張倩組成,由吳云劍擔任審判長,書記員何海燕擔任并作法庭記錄,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查員包書嫻、黃玉婭出庭支持公訴。
審判長(吳云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議庭成員以及書記員、公訴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申請回避的理由:(略記)
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鄭慧):不申請。
審判長(吳云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和第32條的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今天出庭為被告人鄭慧辯護的是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豐平,被告人鄭慧是否同意其擔任你的辯護人?
被告人(鄭慧):同意。
審判長(吳云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鄭慧你聽清楚沒有?
被告人(鄭慧):聽清楚了。
審判長(吳云劍):今天法庭審理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法庭調查;第二階段,法庭辯論;第三階段,被告人最后陳述;第四階段,當庭宣判。
二、法庭調查
審判長(吳云劍):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起訴書另附)
公訴人(包書嫻):現在我宣讀起訴書:(略記)
審判長(吳云劍):現在進行法庭調查的第一階段。
被告人鄭慧,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沒有?與你們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鄭慧):聽清楚了,一致。
審判長(吳云劍): 被告人,你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意見?
被告人(鄭慧):有。
審判長(吳云劍):公訴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發問的嗎?
公訴人(包書嫻):有。2007年11月20日凌晨2時許,你在什么地方,做什么?
被告人(鄭慧):我在賽德廣場的心靈之約酒吧和朋友喝酒。
公訴人(包書嫻):那你喝完酒后做了一些什么?
被告人(鄭慧):喝完酒后已經很晚了,我也喝的爛醉,只記得剛走到酒吧門口的時候就有一個人撞上來,我就不知道為什么的很惱火就和他打了起來。
公訴人(包書嫻):被告人鄭慧,你在兩個人扭打期間用彈簧刀刺傷石尉,是否屬實?
被告人(鄭慧):是,但是是他先刺我的。
公訴人(包書嫻):他刺你哪?
被告人(鄭慧):大腿。
公訴人(包書嫻):那把刀是誰的?
被告人(鄭慧):是他的,我從他手上搶過來的。
公訴人(包書嫻):你們為什么爭執?
被告人(鄭慧): 我喝醉酒了,記不清楚了。
公訴人(包書嫻):審判長,請允許我詢問在坐的被害人。
審判長(吳云劍):可以。
公訴人(包書嫻):被害人,請你說出當時被告人鄭慧對你實施傷害的具體情況。
被害人(石尉):那天,我去酒吧找人到門口不小心將鄭慧撞倒,然后他一起來就開始罵我,并且動手動腳,還打我,我拿出刀想嚇唬他,但是刀被他奪去了。
公訴人(包書嫻):是誰先推了誰?
被害人(石尉):我不小心撞到他,他一站起來就開始破口大罵,罵的很難聽,并且連推帶打。公訴人(包書嫻):你為什么拿刀出來?
被害人(石尉):因為他打我,我打不過他,就想嚇唬他讓他不要打了。
公訴人(包書嫻):他一共刺了你幾下?
被害人(石尉):兩下,但是第一次被我躲開了。
公訴人(包書嫻):在他打你的過程中,有沒有他人看到?
被害人(石尉):有,我看到有人在旁邊。
公訴人(包書嫻):審判長、審判員我的問話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辯護人你還有什么要問的嗎?
辯護人(李豐平):有。被告人鄭慧,你和被害人是什么關系?
被告人(鄭慧):不認識。
辯護人(李豐平):你們有沒有發生沖突?
被告人(鄭慧):有。
辯護人(李豐平):原因是什么?
被告人(鄭慧):因為當時我喝醉了,記不清楚了。
辯護人(李豐平):被告人你身上的傷是由誰造成的?
被告人(鄭慧):是由石尉造成的。
辯護人(李豐平):他用什么方法使你受傷?
被告人(鄭慧):是用刀刺我的。
辯護人(李豐平):那刀是誰的?
被告人(鄭慧):是石尉的。
辯護人(李豐平):石尉身上的傷是怎么造成的?
被告人(鄭慧):是我刺的,但是是他先刺我的,我為了保護自己刺了他一刀。
辯護人(李豐平):審判長我的問話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下面進入法庭調查的第二階段。公訴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傷害罪,請舉證。
公訴人(包書嫻):請法庭允許傳證人鐘春艷出庭作證。
審判長(吳云劍):請法警帶證人鐘春艷到庭。(法警帶證人鐘春艷入庭)
審判長(吳云劍):請書記員核對證人身份。
書記員(何海燕):審判長、審判員,證人身份屬實。
審判長(吳云劍):證人你的年齡是多少?
證人(鐘春艷):21歲。
審判長(吳云劍):民族?
證人(鐘春艷):漢族。
審判長(吳云劍):在何單位工作?
證人(鐘春艷):家庭主婦。
審判長(吳云劍):家庭住址?
證人(鐘春艷):余姚市擰沙縣河村22號。
審判長(吳云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
證據、證言,證人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要負責法律責任。證人你是否聽清楚?
證人(鐘春艷):清楚。
審判長(吳云劍):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名。
請法警拿保證書給證人簽名。
詢問證人均應遵守以下規則:
1.發問的內容應與案件的事實有關;
2.禁止提示或誘導證人;
3.不得威脅證人;
4.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控辯雙方是否聽清楚以上規則?
公訴人(包書嫻):清楚。
辯護人(李豐平):清楚。
審判長(吳云劍):請公訴人發問。
公訴人(包書嫻):證人鐘春艷,請你描述一下當時的情形?
證人(鐘春艷):當時我路過心靈之約酒吧,看到兩個人在爭執,其中高的那個刺了矮的那個人,矮的人閃開了,我因為害怕所以快速走開了。
公訴人(包書嫻):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長(吳云劍):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證人發問?
辯護人(李豐平):是的。請問一下證人,請問當時大概幾點?
證人(鐘春艷):大概是凌晨2、3點吧。
辯護人(李豐平):那當時的光線如何?
證人(鐘春艷): 雖然有路燈,但是比較昏暗
辯護人(李豐平):那么在當時的光線下你能確定是被告人在刺被害人嗎?
證人(鐘春艷):我看到個子比較高有揮刀刺比較矮的但不能確定是否有刺到。
辯護人(李豐平):審判長 、審判員 ,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被告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告人(鄭慧):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辯護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辯護人(李豐平):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請法警帶證人鐘春艷下庭。公訴人還有沒有其他的證人傳喚出庭作證?
公訴人(包書嫻):有,請法庭允許傳喚證人張婷婷出庭作證。
審判長(吳云劍):請法警帶證人張婷婷到庭。(法警帶證人張婷婷入庭),
審判長(吳云劍):請書記員核對證人身份。
書記員(何海燕):審判長、審判員,證人身份屬實。
審判長(吳云劍):證人你的年齡是多少?
證人(張婷婷):21歲。
審判長(吳云劍):民族?
證人(張婷婷):漢族。
審判長(吳云劍):在何單位工作?
證人(張婷婷):家庭主婦。
審判長(吳云劍):家庭住址?
證人(張婷婷):余姚市擰沙縣河村7號。
審判長(吳云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
證據、證言,證人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要負責法律責任。證人你是否聽清楚?
證人(張婷婷):清楚。
審判長(吳云劍):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名。
請法警拿保證書給證人簽名。
請公訴人發問。
公訴人(包書嫻):證人張婷婷,請描述一下當時的情形。
證人(張婷婷):我看到兩個人一個倒在地上,一個站在旁邊。
公訴人(包書嫻):站著的人手上有拿刀嗎?
證人(張婷婷):我看到他手上有拿刀。
公訴人(包書嫻):當時旁邊還有人嗎?
證人(張婷婷):沒有。
公訴人(包書嫻):審判長、審判員,我的問話問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被告人是否需要向證人發問?
被告人(鄭慧):不需要。
審判長(吳云劍):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證人發問?
辯護人(李豐平):有。請問一下證人,請問當時大概幾點?
證人(張婷婷):大概是凌晨2、3點吧。
辯護人(李豐平):證人,當時的光線條件怎么樣?
證人(張婷婷):當時光線比較昏暗。
辯護人(李豐平):那你有沒有看到是誰手上拿著刀?
證人(張婷婷):是高的那個。
辯護人(李豐平):在當時的情形下,你是否確定他手上拿著的是一把刀?
證人(張婷婷):不是很確定,反正他手上拿著東西。
辯護人(李豐平):審判長 、審判員,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請法警帶證人張婷婷下庭。公訴人還有沒有其他的證人傳喚出庭作證?
公訴人(包書嫻):有,請法庭允許傳喚證人朱家言出庭作證。
審判長(吳云劍):請法警帶證人朱家言到庭。(法警帶證人朱家言入庭)
審判長(吳云劍):請書記員核對證人身份。
書記員(何海燕):審判長、審判員,證人身份屬實。
審判長(吳云劍):證人你的年齡是多少?
證人(朱家言):21歲。
審判長(吳云劍):民族?
證人(朱家言):漢族。
審判長(吳云劍):在何單位工作、任何職位?
證人(朱家言):心靈之約酒吧的保安。
審判長(吳云劍):家庭住址?
證人(朱家言):余姚市擰沙縣河村28號。
審判長(吳云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
證據、證言,證人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要負責法律責任。證人你是否聽清楚?
證人(朱家言):聽清楚了。
審判長(吳云劍):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名。
請法警拿保證書給證人簽名。
請公訴人發問。
公訴人(包書嫻):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證人(朱家言):當時兩個人都負傷倒地。
公訴人(包書嫻):當時他們是清醒的還是處于昏迷狀態?
證人(朱家言):高的那個人在地上又滾又叫。矮的那個在地上呻吟。
公訴人(包書嫻):審判長、審判員我的問話問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辯護人是否有問題要對證人提問?
辯護人(李豐平):有。當時你有沒有看到誰的手上拿著刀?
證人(朱家言):當時情況緊急,我也沒有注意。
辯護人(李豐平):那你有沒有看到地上有刀?
證人(朱家言):沒有。
辯護人(李豐平):審判長、審判員,我的問話問完了。
審判長(吳云劍):證人出庭作證完畢,可以退下。
三、法庭辯論
審判長(吳云劍):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包書嫻):
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審理鄭慧故意傷害一案,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和 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國家支持訴訟,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進一步揭露犯罪,弘揚法制現就本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共法庭合議時參考.
第一.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刑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經過舉證階段雖然當時光線昏暗,但是由于被害人與被告人身高差異較大并不影響證人對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辨別,并且雖然三位證人都沒有完全目睹犯罪的全部過程,但是三個人的證詞已經形成了一條鎖鏈以證明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被告人鄭慧在犯罪過程中將被害人刺成重完全出于故意,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第二.被告人的行為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表現為,經過以上大量的證據我們可以得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后并實施自我傷害企圖逃脫法律的制裁.其行為對社會影響較為惡劣.
第三.關于量刑方面,由于被告人企圖掩蓋罪行并且拒不交待案件事實,故在量刑時應依法判決.
審判長(吳云劍):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告人鄭慧你可以發表你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鄭慧):有意見。我腿上的傷是我和石蔚搶奪倒的過程當中石蔚刺到我的,是他先象我襲擊我才處于正當防衛刺傷他的。
審判長(吳云劍):下面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意見。
辯護人(李豐平):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鄭慧之委托,擔任他的辯護律師,為了履行律師的職責,我們查閱了本案的所有的案件材料,會見了本案的被告人,對于本案有了比較明確的認識?,F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儀時考慮。
公訴書中認定鄭慧因與石尉發生沖突而故意將其刺傷,同時用刀刺自己以偽造正當防衛的假象,證據證明力不夠,證據間缺乏有效明確的聯系性。證人鐘春艷在案發現場雖看到有打斗的現象但是由于當時距離較遠且當時已是凌晨2、3點光線條件極其不好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視力是很難確定當時的情況的。同時對于證人張婷婷的證詞而言同樣是因為距離和光線問題無法判斷我的當事人是否有拿刀。而保安出來是兩人已經雙雙到底更加不能證明誰先刺了誰!對于我的當事人腿上的上很可能是在張婷婷走后石尉刺的雖然當時他已經到地但是不能證明他到底有否反抗的能力。同時對于專門機關的鑒定報告來看刀上指紋模糊且雙方衣物上有噴濺以及擦拭的血液,因此無法通過此證據來證明公訴人的公訴內容。顯然這一系列的證言證據缺乏內在的聯系性。無法確定當時的真實情況。
而公訴人對這一系列的證據的內在聯系性只是憑借主觀的常理加以聯系,因此缺乏證明其聯系性的佐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疑案從無的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證據不足,沒有達到證明標準,因而難以決斷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綜上所訴,公訴書中認定的鄭慧的犯罪行為是缺乏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不能予以認定,在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真實情況的的條件下不能認定鄭會慧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犯罪,因此被告人鄭慧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請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鄭慧無罪。
審判長(吳云劍):被告人是否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沒有補充?
被告人(鄭慧):同意。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下面進行第二輪的辯論,控辯雙方可以對第一輪辯護發表補充意見和辯論。公訴人有沒有補充?
公訴人(包書嫻):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辯護人有沒有補充?
辯護人(李豐平):沒有
審判長(吳云劍):通過法庭辯論,控辯雙方意見已經表示清楚,法庭辯論到此結束。
審判長(吳云劍):現在由被告人鄭慧作最后陳述。
被告人(鄭慧):我當時由于和石尉發生矛盾而產生了激烈的沖突,
我在這個我成當中并沒有首先刺石尉,因為刀是他的我不可能首先動刀的,我希望法庭能考慮到這一點,同時我想強調的是雖然石蔚身上的傷是我造成,但是我是出于正當防衛的原因,他當時用刀威脅到了我的生命我為了保命只好刺了他一下。所以我希望法院可以判我無罪。
審判長(吳云劍):現在休庭5分鐘,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五、宣判
書記員(何海燕):請公訴人及訴訟參與人按其座位座好,請全體安靜。
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吳云劍):現在繼續開庭。本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護、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合議庭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評論并作出了決定。
現在進行公開宣判:
書記員:全體起立
鄞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008)浙刑初字第187號
公訴機關: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鄭慧 男 1987年2月19日出生 浙江省寧波市人 漢族 初中文化 無業 住址:余姚市三七市鎮三七村22號
辯護人:寧波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豐平。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在2007年11月20日,被害人石尉被鄭慧用彈簧刀在賽德廣場的心靈之約酒吧門口刺成重傷,鄭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請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辯解:并沒有首先刺石尉,因為刀是他的我不可能首先動刀的,我希望法庭能考慮到這一點,同時我想強調的是雖然石尉身上的傷是我造成,但是我是出于正當防衛的原因,他當時用刀威脅到了我的生命,我為了保命只好刺了他一下。希望法院判處其無罪。
辯護人認為:鄭慧因與石尉發生沖突而故意將其刺傷,同時用刀刺自己以偽造正當防衛的假象,證據證明力不夠,證據間缺乏有效明確的聯系性同時對于專門機關的鑒定報告來看刀上指紋模糊且雙方衣物上有噴濺以及擦拭的血液,因此無法通過此證據來證明公訴人的公訴內容。顯然這一系列的證言證據缺乏內在的聯系性。無法確定當時的真實情況。
上述事實,有人民檢察院提交的彈簧刀,和對被告人的腿傷的傷口鑒定報告,以及3位證人的出庭作證的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此外,檢察院還提交了被告人鄭慧和三位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他們的身份屬實。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依據現有證據,雙方都沒有足夠的證據否定對方證據。本院結合案件情況,認為雖然當時光線條件較差且沒有證人看到事情的全過程。但是,因當時的環境而言,出現其他異常情況的可能性較小,通過對證人證詞的分析。本院認為,公訴方提出的證據更具聯系性,其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辯護方。對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考慮到被告人鄭慧因為有飲酒的事實可能對其作案的目的有所影響,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作出如下判決:判處被告人鄭慧有期徒刑3年。
本判決為口頭判決,書面判決將于5日內送達當事人手中。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0日內,通過本院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長:吳云劍
審判員:金丹丹 張倩
(院?。?br /> 2008年1月 14日
現在我宣布 :閉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坐下。
本件與原核對無異議
書記員:何海燕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是什么?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第一步是做好庭前的會見工作,第二步是注意閱卷的方法,第三步是準備好發言的提綱,第四步是精心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會見工作包括對當事人進行庭前的輔導等。 一)做好庭前會見工作
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進行庭前輔導。庭前輔導是在開庭之前,需要對被告人進行會見,以告知庭審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項、溝通辯護觀點。庭前輔導切忌對被告人如何回答庭審問題的內容輔導,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審的基本程序,然后全面細致地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等。
二)注意閱卷方法
現在閱卷的方法很多,筆者團隊常用的是列表法和思維導圖法。
1、我們針對每個案件都會做兩種表格,一種是根據卷宗材料的順序進行編排,一種是根據證據種類進行編排。
公訴人舉證都不會把證據目錄給辯護人,所以辯護人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有的公訴人是按組舉證,這種舉證法比較多,而且沒有什么規律;有的是全案舉證,即把全部案卷材料一下子全部拋出來;有的是一證一質,這種舉證方法很少。我們做好以上兩份表格,不管控方如何舉證,都可以應付自如,編排好后逐一對證據進行質證,并附上質證意見的有關法律依據。
2、列好表格后,要做好案情摘要,如各被告人的供述,對證人的證言證詞等主觀證據進行摘抄。這個是最費時間和精力的,也是最有效的閱卷方法。
通過一次的案情摘抄比簡單看十遍卷宗還印象深刻,特別是卷宗多的案件,看到后面,前面的也忘得差不多了。
不過閱卷工作是良心活,看一遍是閱卷,看十遍也是閱卷,花十個小時是閱卷,花五十個小時也是閱卷,只是翻看卷宗和摘抄的工作量相差非常大,因此,閱卷工作不但是腦力勞動也是體力勞動。
當然,如果案件比較多,律師一個人是很難做到這么細致的,這樣就要求我們律師要團隊作戰,進行分工協作。
3、思維導圖法,很多人認為制作思維導圖很麻煩,認為這樣會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其實,我們團隊會根據案情摘要進行繪圖,我也喜歡邊閱卷邊繪圖,這樣一圖在手,整個案件的案情一目了然。
三)準備好發問提綱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我們都會擬好發問提綱,當然對自己的當事人和同案人的發問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應該事先做好發問準備,但是在法庭上辯護人一定要注意公訴人和法官以及同案人的辯護人的發問。發問提綱要根據庭審情況隨時調整,一旦發現當事人對該問題的理解上有偏差,律師要在發問時對該問題進一步核實,這時也是給當事人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
同時,律師發問一定要注意,要有目的地發問,不要問自己都不確定答案的問題,不要為了發問而發問,更要避免誘導性發問。
此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當事人的發問,我們可以根據思維導圖來制作發問提綱,在庭前閱卷時對當事人的供述分別進行繪圖,根據列表比較和繪圖可以發現一些問題,通過發問進一步“挖掘”有利于當事人的線索,可以糾正之前供述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發問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辯解的機會。
其次,對同案人的發問要又準又“狠”,要直“戳”要害,對之前不利于我方當事人的供述指出其不合理或自相矛盾的地方,通過發問化解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的指證,通過發問來“暴露”同案人存在虛假陳述可能。
最后,對證人或鑒定人的發問也需重視。國外著名刑事辯護律師亨利·貝爾特曾經說過:“如果律師不能提前知道在交叉詢問證人時會有什么回答,或者是不能得到預料之中的回答的話,他就不應該冒亂提問題的風險。”證人分為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對他們的發問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四)精心列好辯護提綱
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對比較復雜的案件可舉辦案情討論會,特別是庭前研討會,根據大家的法律意見進行綜合考慮。最終制定兩套以上的辯護方案,辯護提綱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辯護提綱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本案的證據材料進行歸納辯護觀點,準備好第一輪辯論的辯護觀點,第二輪辯論是根據庭審情況而定的,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要注意不要重復說過的質證意見,不能遺漏案件的相關辯點,所提辯護意見要詳略得當。
總之,刑事案件做好庭前的準備工作很有必要,只有這樣,辯護律師在庭上才有十足的信心,能夠充分發揮水平,為案件的有效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可以對案件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充足的準備,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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