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拘留14天就可以回來了嗎
偷渡拘留14天能否可以回來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行為人是因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而被處十四日拘留的,期限屆滿便會放出來。
2、如果行為人是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而已被拘留十四天的,不一定會被放出來,需要根據公安機關的辦案情況來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1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4天,這就是14天的情況。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7天。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拘留到期后嫌疑人就能夠自動出來,因為拘留期滿后如果沒有獲得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接下來將被逮捕,逮捕之后將等待法院判決,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服刑時間長短,刑滿才能釋放。
偷越國(邊)境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拘30天不下逮捕通知書怎么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三十天,期間要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現在被刑事拘留三十天,說明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提請逮捕了,這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其它委托人,到檢察院說明情況,爭取不批捕,這樣,最快七天內人就可以回來。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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