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經判決構成尋釁滋事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拘留的問題。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長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尋釁滋事是指明知沒有正當理由、無視法律、社會公德和人民公共利益,在公共場所或者他人住宅、單位等場所,挑釁、辱罵、毆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的定罪標準如下:
一、必須有尋釁滋事的客觀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具有明顯的客觀行為,即必須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辱罵、打斗等。
二、必須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指該行為必須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恐慌、騷亂等危害后果。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過錯意識
指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違法性和危害性,但仍然堅持行為,并且是有意為之,即存在過錯意識。
四、必須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
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必須是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即他人知情下做出這種行為并且具有犯罪人的主觀故意。
總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才能被認定為犯有尋釁滋事罪,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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