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特征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國家司法權通過訴訟活動得以實現,從而達到解決社會糾紛、實現法律正義的目的。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1.刑事訴訟是法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和法院等)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國家的刑罰權,產生于抑制社會越軌行為維護正常統治秩序的國家基本職能。刑事訴訟,不是單純尋求個體權益的救濟,而是為了公正的處罰和有效的矯正,從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刑事訴訟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這一特征使它在訴訟形式及程序上與其他訴訟相比有著重大區別。
2.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動用具有主動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點。所謂主動性,是指刑事訴訟通常采取國家調查(偵查)和國家公訴的方式主動發動,從而區別于民事和行政訴訟是由有關的社會個體發動;所謂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況下,從案件調查--訴訟準備,到提起訴訟,再到裁決和執行,都是國家權力行使的過程,而且在訴訟的每一階段,都可能涉及國家權力的廣泛使用;所謂深刻性,表現在國家權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訴訟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現在國家強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對人的強制--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對物的強制--扣押、搜查、強制性檢查等。因此可以說,國家權力尤其是國家強制力量的廣泛使用,是刑事訴訟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訴訟的這一特征,則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質和任務的要求。但是法律雖然賦予執法和司法機關為完成刑事訴訟任務所必需的權力,同時也必須對執法、司法機關權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確定,否則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并損害訴訟中的個體權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損害訴訟的公正性。
3.刑事訴訟是訴訟主體遵循訴訟規則的相互作用過程。刑事訴訟不是司法機關單方面的行為,而是必須有訴訟當事人(刑事被告、附帶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國還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的參與。這些參與者在訴訟中具有主體的資格。為了保證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訴訟必須按照訴訟的規律原則和制度,如根據“三方組合”結構,確認訴訟雙方的主體地位和平等權利;確認裁決者中立、獨立,只服從法律;采用兼聽各方意見而且具有可監督性的公開聽證程序;訴訟具有辯論性等等。
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學理上的通說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統稱為“訴訟主體”,而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稱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82條第4項的規定里將前述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稱為“訴訟參與人”。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廣泛意義上的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標準化,格式化是訴訟的一般特性。既然刑事訴訟以懲罰犯罪分子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就不僅涉及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秩序,而且關系到公民人身、財產等重大權益。由于訴訟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訴訟針對的社會沖突的尖銳性,依法進行訴訟具有更為突出的意義。而前述司法機關權力界限的確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保證,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合理設定和嚴格執行。這就要求司法機關不僅必須依照刑法規定正確評斷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度實施訴訟行為,以保證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樣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刑事訴訟的特點有:
(1) 刑事訴訟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其他國家機關無權進行。
(2)刑事訴訟活動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3)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即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4)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是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處以什么樣的刑罰的問題。
(5)刑事訴訟必須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下進行。
(6)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
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和審查,確保案件的事實*得以揭示。同時,法律是判斷案件的唯一標準,任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二、保障*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高度重視保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僅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尊重和保護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例如,辯護制度、公開審判等制度都是對被告*利的保障;而證人保護、隱私保護等措施則是對其他訴訟參與*益的維護。
三、堅持程序公正
我國刑事訴訟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訴訟程序不僅要求實體結果的公正,還要求訴訟過程的公正。這包括審判公開、回避制度、辯護制度等,確保訴訟參與人能夠充分參與訴訟,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公正的程序能夠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增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以懲罰犯罪與預防犯罪相結合為目的
我國刑事訴訟不僅旨在懲罰犯罪,還注重預防犯罪。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對犯罪進行定罪量刑,以起到懲罰和震懾作用。同時,通過司法活動和社會教育等方式,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預防犯罪的發生。
以上即為我國刑事訴訟的主要特點。這些特點體現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科學性和人民性,為保障社會公正和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訴訟的特點是什么
我國的訴訟類型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民事訴訟的主體是法院和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以民事糾紛為解決對象,以法院和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活動以及在此過程中產生法律關系為基本內容。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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