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到庭,證人書面證言能做證據嗎?
甲告乙,乙的證人丙開庭時沒到庭,但有一份丙的書面證詞,法官不認可,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證人必須到庭?法官是否失職,認知有錯?證人的書面證詞不能作為證據嗎?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采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并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邢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采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并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附: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采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并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附: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民訴中法官這么做是合法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提供的書面證言不作為定案依據。刑訴中不出庭時的庭前證言有可能采納
《民訴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表明向法院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訴法》第七十條關于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的規定,實際上存在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后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這兩個前提在程序上保證了人民法院與證人的直接接觸,以便驗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要求,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法院怎么辦
刑事案件要破案是需要很多線索的,特別是有目擊證人的話,他們的證詞會對案件告破非常的有利,也能夠幫助人們盡快的破案,將兇手抓拿歸案等,但是一些證人不配合,刑事案件證人不作證怎么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作證,那也沒辦法;如果其答應作證,后在審判階段審理時其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并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可能拘留;如果證人出庭作證,他的人身安全將受到保護,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果其不出庭,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強制其出庭作證的
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要出庭作證嗎
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針對,證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新刑訴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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