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中的“應當”是什么意思,從法律方面解釋是不是“必須”?在哪里可以找到原文?
您好:
復這個是法理學上的制問題,嚴格意義上“應當”不可以解釋為“必須”。
具體涉及到“法律規則的分類”和“法律規則的行為模式”(可以在法理學的著作上找到)。
涉及“應當”二字的法律規則多是“義務性規則”,其“行為模式”多是“應為模式”。
所以這類條款多是給主體設定義務的,“必須”和“應當”都表示了主體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在法律規則中“必須”恰恰不能代替“應當”,這主要是——在程度上“應當”具有更多的彈性。
“必須”具有無條件性,即不論主體的意愿如何,客觀上必然要求主體去實施某種行為、實現某種結果,因而“必須”是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范(即強義務)。
而“應當”則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例外和特殊情況存在(弱義務)。
而法律規則在適用上為了避免“過分的僵化,給予一定的彈性”,所以基本上所用的詞都是“應當”。
而《民法通則》第6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很少見出現“必須”的條款,它能給出很好的啟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必須是帶有強制性,沒有彈性;應當一般是指義務性或者規范性。
應當在法律上的定義更多的體顯的是引導性,這是我更多理解,絕對不是應當=必須
法律上的“應當知道”是什么意思
“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認知能力可以推斷出行為人應當知道某種狀態。比如A和B是好友關系,而且C經常和A、B在一起,則C應當知道A和B是好友關系。
我國法律和規范抄性文件均無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法律意義上的“應當知道”,是受具體的社會條件制約的,而不是無條件的。
無論那一時代、那個國家的法律,“應當知道”,總是不少法律條文的重要立法基礎。一旦人們真的成了被告,某些人則企圖以不懂法作為托詞。但這樣的辯解通常是無效的,法庭不會采信。原因在于,不少重要的社會行為規范,法律上也必須遵守,不得違犯。
例如,除了正當防衛或制止犯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情節嚴重,應追究刑事責任。企圖以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來辯解,是無效的。范圍較窄一點的如某行業執業者必須遵守的法律,是他“應當知道”的。
按照一般常識和善良人的認識,都能知道的
按照一般人生產、生活活動中可以了解、知悉的情況。
普法知識,相關法典中規定的條文等基礎常識
法律中應當的意思 應當是必須的意思嗎
是的
在法律上,應當包含必須的意思,法律規定應該為的事情,不為則違反法律。
法律中,應當就是應該、必須的意思。
對。應當就是必須,可以是一般應當。
法律中的“應當”是什么意思?
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在合同法上就是指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這部分內容。因為法律有滯后性,不可能將所有的現象包羅進來,所以在這里用到“一般是指什么”,這說明還有很多特殊情況。
如何理解法律規定中的“應當”和“必須”
按照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口頭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逗贤ā返诙倨呤畻l規定:“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边@樣方式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那么這里的“應當”究竟是什么意思?對合同的效力有沒有影響?和“必須”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要分析上面的問題,必須先明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即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即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即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并且為了保護市場流動的有效性,對于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只要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確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法律追求的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口頭合同并不因為其形式上的口頭性而必然無效。 ———淺析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法律規定中的“應當”的含義:這里的“應當”應表述為“這樣做是合理的、可取的、應該提倡的”,具有引導、勸導的價值取向。但它并不強制排除行為人采取“應當的”內容以外的其他選擇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強制力。而“必須”則不同,其含義應表述為“只能作此選擇,否則即違規”。它排除了當事人作其他選擇的合法性,具有強制性的價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在性質上不是效力性規范,而是倡導性的規范,該條規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只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書面合同的訂立,而該合同又沒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采取書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動管理的需要,實踐中,則是為了避免因證據缺乏而使某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所以,即便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類,其效力的認定也不僅僅依其是否形成了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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