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和可以有什么區別法律條款中的應當
簡單的說復,可以包含了兩層制意思,一是“可以怎樣”,二是“可以不怎樣”。當法律規定“可以做某事”時,你做,法律不會懲罰你;你不做,法律也不會懲罰你。“應當”就不同了,當法律規定“應當做某事”時,你做,法律不會懲罰你;你不做,法律此時便會懲罰你。這就是二者的區別
法律術語中“應該”和“必須”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術語中“應該”和“必須”的區別是什么?
··都是法律術語。法律規范專的種類。
都屬于屬————禁止性規范。但,嚴厲程度不一樣。
應、應當、應該等,屬于原則性的用語,一般情況下必須遵守,但,特殊情況可以例外。
必須屬于嚴格定義,無論什么情況都不能例外和動搖。
法律術語中“應該”和“必須”的區別是什么?
··都是法律術語。法律規范的種類。
都屬于禁止性規范條例。但嚴厲的程度不一樣。
應該等,屬于原則性的用語,一般情況下必須遵守,但特殊情況可以例外。關于特殊情況下的規定并沒有特別完善。您的律師在這方面會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必須屬于嚴格定義,無論什么情況都不能例外和動搖。并且有大量相關特殊規定。謝謝,望采納。
沒有區別,都是抄強制性規襲定。在法條表述中一般使用“應當”,沒有“應該”“必須”這個用詞。“應當”一般區別于“可以”,前者表示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其他規定時,不能違法,一般為他人設定義務;“可以”則指可為也可不為,一般為授權性規定。
其實就是為自由裁量留空間
如何理解法律規定中的“應當”和“必須”
"必須"、"應當"的理解,應該要把"可以"一起來講。
"可以"、"必須"、"應當",是法律文書中常見的用語,措辭的不同,表達的意義也不一樣。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杈性的規范。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范中屬于義務性的規范,規定的是一種責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
"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必須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嚴格服從,但是應當就弱了一級,有些該做,但不強制做的意思。
按照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口頭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方式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那么這里的“應當”究竟是什么意思?對合同的效力有沒有影響?和“必須”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要分析上面的問題,必須先明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即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即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即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并且為了保護市場流動的有效性,對于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只要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確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法律追求的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口頭合同并不因為其形式上的口頭性而必然無效。 ———淺析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法律規定中的“應當”的含義:這里的“應當”應表述為“這樣做是合理的、可取的、應該提倡的”,具有引導、勸導的價值取向。但它并不強制排除行為人采取“應當的”內容以外的其他選擇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強制力。而“必須”則不同,其含義應表述為“只能作此選擇,否則即違規”。它排除了當事人作其他選擇的合法性,具有強制性的價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在性質上不是效力性規范,而是倡導性的規范,該條規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只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書面合同的訂立,而該合同又沒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采取書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動管理的需要,實踐中,則是為了避免因證據缺乏而使某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所以,即便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類,其效力的認定也不僅僅依其是否形成了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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