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鑒定程序:
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
2、鑒定材料的質證。
3、鑒定機構的選擇。
4、鑒定前的聽證。
5、鑒定材料的補充。
6、鑒定結果的出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申請醫療過錯上報程序是:
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
2、鑒定材料的質證;
3、鑒定機構的選擇;
4、鑒定前的聽證;
5、鑒定材料的補充;
6、鑒定結果的出具。
醫療過錯認定步驟是: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確定啟動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程序。
2、司法鑒定機構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3、司法鑒定機構確定受理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后,會以書面形式通知鑒定申請人關于鑒定費繳納事項,一般而言,鑒定費由申請人先預交。
4、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5、在鑒定過程中,司法鑒定人應對全部檢材進行審查,必要時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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