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以知道,對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適用范圍
上,它僅限于國內合同糾紛案件、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以及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2)協議管轄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域內的法院。即應該是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約定案件的一審管轄法院。(4)協議管轄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5)協議管轄必須采用特定的形式即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無效。另外,《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這樣,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或簽訂合同時,對管轄達成的協議應該是明確的,不得協議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為這樣的管轄協議,仍使管轄處于不確定狀態,失去了協議的意義。
2005年4月16日,湖南省邵陽市菜農商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農商公司)在武漢市召開的全國干鮮水果業務洽談會上,與北京市某千鮮水果批發部(以下簡稱批發部)簽訂了一份購銷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約定:農商公司于同年8月底前供給批發部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斤單價1.05元,共計貨款15.7萬元。發生糾紛后,任何一方可向武漢市南區人民法院起訴。同年7月26日,農商公司按約定將3000件早期蜜橘運到北京西直門火車站。批發部在卸車時發現靠近車門的幾十件橘子還可以,每件沒有幾個爛橘子,但在車廂里邊的橘子,每件都有許多爛橘子,有的甚至爛掉七八斤左右。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同年10月18日,因雙方當事人之間對糾紛協商解決不成,批發部便向武漢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本案中合同簽訂地為武漢。故合同中約定由武漢市南區人民法院管轄是合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故批發部可以向武漢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從該條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已經作出了明確的列舉,超出列舉范圍的協議管轄應當認定為無效。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管轄法院嗎?
現實困惑
家住北京豐臺區的董先生與家住威海市環翠區的馬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區簽訂了一份買賣金屬半成品的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生糾紛,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管轄。后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糾紛,問該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律師點評
該案件應該由雙方約定的北京海淀區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允許協議管轄,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書面協商選擇解決合同糾紛的法院。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其他民事經濟糾紛則不能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只能以書面的方式約定,口頭約定無效。協議管轄還不得違反我國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還要注意的是協議管轄時,雙方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協議選擇,并且只能選擇一個,如果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協議管轄無效。本案中,雙方協議選擇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管轄,并且雙方約定符合協議管轄的要求,所以應該遵循當事人的意愿,由當事人選擇的法院來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特別提醒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這種約定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合同糾紛可以自行選擇管轄法院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中,很多當事人出于訴訟成本或者其他目的的考慮,往往會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好,如果發生糾紛時由一個離一方或者兩方都比較近的或者處理案件時比較方便的法院來管轄。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同糾紛其法院管轄地能否在事故發生地
1、這個合同糾紛是交通事故的賠償協議嗎?如果是的,就可以在事故發生地。
2、如果因交通事故導致第三方的貨物毀損,則侵權行為地為事故發生地,也可以在此地管轄。
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地法院管轄,這里的登記地是指是到事故發生時的登記地還是起訴時的登記地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不理賠運輸工具登記地是指車輛在那個地方登記的地方,該地的法院有管轄權。此外保險合同糾紛的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轄!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二、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通常指不是以被告住所地,而是以引起訴訟的法律事實的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為標準確定訴訟的管轄法院。1、合同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確定履行地,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2、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類訴訟,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保險標的如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有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注冊登記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3、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侵權糾紛的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兩者一致,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在兩者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你好,應當是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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