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時應當注意什么?
一、處理 醫療糾紛 時應當注意什么?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 法規 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 醫療糾紛處理 的注意事項,如何進行處理建議您直接 委托律師 辦理 二、醫療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應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第一,發生醫療糾紛后,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第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第三,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案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 司法鑒定 。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1、首先是《 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 醫療損害 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后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 醫療事故 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 舉證責任 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三、關于是否是醫生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奔礋o論是醫療事故還是 醫療過錯 ,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 意外事故 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 侵權責任 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 民事糾紛 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 合同糾紛 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 醫療事故有些事不可避免的,現在的醫患關系很緊張,所以很多的手術之前會要求家屬簽字,這不僅僅是一種授權,還起到讓家屬做好承擔風險的準備,不能把所有的責任都歸咎于醫生,家屬要理解體諒醫生并不是無所不能的,醫生盡職盡責,搶救病人。
遇到醫療事故怎么辦?
遇到醫療事故糾紛,該怎么辦呢?
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誤診采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
病人看病,醫療機構是需要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治病救人的。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出現醫療事故后,該如何正確處理?一起了解一下。
1、保留相關重要證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br />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br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注意!這兩種病例資料在訴訟中被采用的可能性大?。嚎陀^性病歷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及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主觀性病歷只能供醫學會鑒定時參考,法院一般不會采用。因此,對病歷資料的封存是你是否勝訴的關鍵,由于病歷資料往往掌握在醫院手中,院方可能會對病歷資料做手腳,患者方必定要將所有資料詳實地復印好并進行封存一式多份,裝入檔案袋用膠水粘好進行封口,交由患者方、律師、醫院方在封口處簽名和加蓋醫院公章,以此資料作為將來鑒定的依據。
2、了解醫療事故賠償范圍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損害賠償具體怎么算?
1.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但是,怎樣才能獲得醫療事故賠償呢?
首先,必須要做醫療事故鑒定,醫療機構會根據不同的醫療事故等級對患者做出相應的賠償。
醫鑒辦接受三種形式的委托:
第一種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第二種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以上兩種為訴前鑒定。
第三種為訴中鑒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要求鑒定的,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托鑒定時需提供:
正式委托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托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復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鑒定費的收據。
【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注意: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
3、醫療事故具體處理流程
【調解】
產生醫療糾紛,首先建議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方式如下
1. 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 和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 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司法鑒定】
如果不能調解成功,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起訴維權。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律起訴】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起訴,法院審理裁判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不服的:
1. 不服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不服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遭遇到醫療事故時,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嗎。
發生醫療糾紛后,“鬧”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找律師未嘗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快方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小知識】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過錯推定責任,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在實施醫療行為無過錯,則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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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行政調解制度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行政調解的步驟如下:1、保存相關病例資料發生醫療糾紛后,作為患方當事人應首先依法向醫方申請復印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2、對醫療事故案件經過的說明由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一份詳盡的自述材料,對患者就診情況和其認為院方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予以說明。3、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部門咨詢。經過咨詢若發現病案中存在疑問,即可申請進行“醫療技術咨詢初步分析”。4、當初步分析結果基本確定醫方存在醫療問題時,當事人便可申請進入醫療技術咨詢細化分析程序,出具《醫療技術咨詢細化分析意見書》;如果初評結果確定醫方無過錯,將不再建議您申請進行細化分析。細化分析將由不少于3位的相關??浦魅吾t師級臨床醫學專家多角度綜合性地對醫療爭議焦點進行翔實分析,然后聘請與案例相關科室的專家組織聽(論)證會,最終得出結論。5、當細化分析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即可接受您的委托進入糾紛調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將依據委托調解協議中約定的索賠金額及調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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