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問題
一天夜里,龔某一歲的孩子小龔突然發高燒,龔某帶著孩子到附近的社區醫院看急癥。由于夜里很晚了,只有一個值班醫生,醫生當時正在和女朋友“煲電話粥”,醫生讓龔某先在旁邊等候,這個“電話粥”一說就是一個小時,等到醫生放下電話來看小龔的時候,小龔已經因為延誤了搶救時機而夭折了。龔某向社區醫院提出索賠,但社區醫院認為這是該醫生的個人錯誤,與社區醫院無關。那么,小龔的夭折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除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條件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還要與患者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則案例中,由于該醫生延誤搶救時機,直接導致小龔的夭折,存在嚴重的過錯,該醫生是社區醫院的職工,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由社區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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