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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規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法規規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5-11 02:26:09

醫療糾紛賠償款項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一)醫療費。(二)誤工費。(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陪護費。(五)殘疾生活補助費。(六)殘疾用具費。(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醫療糾紛中的賠償標準涵蓋多個方面,具體如下:
醫療費是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需要治療所產生的費用,依據治療的實際花費進行支付,但不包括患者原有的疾病治療費用。如果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則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方面,若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計算。如收入超出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則按三倍計算。若無固定收入,則按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時的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
陪護費涉及患者住院期間是否需要專人陪護,陪護費用依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計算,自定殘之日起最長賠償30年。若傷者年齡超過60歲,則最長賠償15年;若超過70歲,則最長賠償5年。
殘疾用具費根據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喪葬費依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為,以死者生前或殘疾前實際扶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不滿16周歲的,扶養至16周歲;16周歲以上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若60周歲以上,則最長賠償15年;若70周歲以上,則最長賠償5年。
交通費依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用計算,憑相關票據支付。
住宿費依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時的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相關票據支付。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若造成患者死亡,則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若造成患者殘疾,則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糾紛賠償項目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糾紛賠償項目包括:
1. 醫療費:指因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包括診療費、檢查費、治療費、藥品費等。
2. 誤工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因治療、休養等原因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住院期間所需的伙食費用。
4. 陪護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住院期間需要陪護所產生的費用。
5. 殘疾生活補助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殘疾,對其生活造成一定影響而給予的補助。
6. 殘疾用具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殘疾,需要配備殘疾用具而產生的費用。
7. 喪葬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其家屬為辦理喪葬事宜所產生的費用。
8. 被扶養人生活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或殘疾,對其被扶養人的生活造成一定影響而給予的補助。
9. 交通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就醫、轉院等所產生的交通費用。
10. 住宿費: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就醫、轉院等所需的住宿費用。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指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或家屬精神受到損害而給予的撫慰金。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主要依照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部分及相對應司法解釋來規定。
其中,賠償項目普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補償費用。
若導致殘疾,則需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如致人死亡,則需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醫療費以實際產生金額為準;
誤工費則根據受害者誤工期及收入情況予以確定。
而殘疾賠償金則依照受害者勞動能力喪失或傷殘等級,參考受訴地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日起按年限進行計算。
最終賠付額度與標準需結合醫療機構過錯程度、傷害程度及本地經濟發展狀況等要素進行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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