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哪些機構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責任機構主要涉及醫學會。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則負責再次鑒定工作。需要特別提及的是,中華醫學會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涉及疑難、復雜且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鑒定由什么機構負責的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委托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3、法院要求鑒定的,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指定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
一、醫療事故鑒定由什么機構負責的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并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法院要求鑒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二、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收費標準
具體的收費標準是,參加鑒定的醫學專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級)鑒定2200元/例次,(省級)鑒定3200元/例次收取;專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級)鑒定1700元/例次,(省級)鑒定2200元/例次收齲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在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受理通知書后,如遇以下三種情況應按要求繳納鑒定費: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繳納預繳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的鑒定,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繳納預繳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支付鑒定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爭議處理的申請人支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院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材料、組織專家鑒定組、召開鑒定會、專家合議形成鑒定結論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醫患雙方各執一份)。
醫療鑒定是對事故的受害人進行鑒定,當然需要受害人本人到場;費用問題,必須根據不同程度的案情決定,一般從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如果對方有過錯,按過錯程度支付你的鑒定費用,并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民法典醫療事故責任該怎么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依據民法典。患者在診療過程中遭受損害,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應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主要由醫療機構承擔,而醫務人員的責任相對較小。醫療機構在賠償時,需根據患者的人身損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詳細規定了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然而,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有特殊情況,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訴訟時效。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什么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
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雇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審查有無侵權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設身處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4條第(八)項規定:因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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