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乳奶水videos喷奶水,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成人av,成人影,久久久蜜臀国产一区二区,免费观看一区,麻豆xxxhd

城管打人個人賠償(打人公安怎么處理)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9-20 22:43:39

能不能舉些事實行為的例子?

事實行為的例子: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拓展資料

一、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的對稱。

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不直接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機關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外,其活動大部分屬于事實行為,如做出決定前的材料準備行為,作出決定后的實際執行行為等。

按其與行政行為的相關性劃分,事實行為可分為程序性行為和非程序性行為;前者與行政行為緊密相聯,對行政行為的產生過程和實施過程具有重大影響,常為行政程序法所規范,違法的可導致與其相關的行政行為的撤銷;后者不依附于某一行政行為,如對相對人的監督檢査行為,也受行政法的規定,在其違法時可能發生行政主體或行政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如賠償責任,懲戒責任等。

二、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主要區別在于: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后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三、對事實行為的認識 --《民法總則》第129條的理解

《民法總則》第129條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權利是民法的核心。依民法總則的規定,我國民法對民事權利取得的依據作了三個層面的規定,主要是民事權利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和法律規定事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按傳統民法理論,似乎行為和事件已經包括了所有可能的民事權利取得的方式。

從目前來看,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沒有相關的內容,未來司法實踐中到底確認哪此為“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為取得民事權利的依據之一,還有待于進一步觀察。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為最為常見,唯有事實行為較為特殊,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認識,以期對權利的取得有較為完善的準備。

從學理上講,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得失變更的各種主客觀事由均稱為法律事實,因此,法律事實也是民事權利取得的依據。一般認為,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行為又區分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的特點是不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的特征(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不包含行為實施者的真實意思或者法律在確定效力時不考慮行為實施者真實意思的行為。事實行為,如侵權行為、非表意行為等,發生民法上的效力包括引起民事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并非取決于行為人的意志,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的規定。

事實行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地方,在于事實行為沒有行為人就發生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意思,或者法律在確定行為的法律效果時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而是直接對產生何種效果做出規定。

具體而言,先占、加工、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住所的設定等,均屬于此類。依物權法上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一般而言,侵權行為也屬于事實行為。但此,與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不同,臺灣地區對民事法律事實還作了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區分。

學理上雖然有過關于事實行為合法性的討論,但是主流觀點認為,法律區分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劃分的標準不是合法與違法,而是行為實施者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在確定行為的效果時是否考慮行為實施者的真實意思。因此,只要是沒有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在確定其效果時不考慮行為實施者的真實意思的行為,均為事實行為。至于其在法律的價值判斷上是否合法,與構成事實行為無關。

侵權行為不發生行為人追求的、放任的效果,法律也不認可其疏急(沒有認識到損害可能會發生)或者輕信(損害不會發生)心態下發生的損害效果,而是直接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事實行為

公安+城管聯合執法,法律依據

有人能告訴我嗎?他們執行的屬法律嗎?還打人呢
城管屬行政執法,舉證倒置,執法部門承擔舉證責任。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綠化管理條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扣押物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相關規定,必須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人身強制權。
具體要看執法內容,強制執行有2種情形,一是法院執行;二是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此情況應屬第二種情形。
公安參與主要保障行政執法正常進行,避免執法受阻和暴力抗法。
實施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遇當事人不服容易依法爭執,當事人如阻礙扣押屬阻礙執行公務,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如城管打人屬濫用職權,造成損失可申請國家賠償,誰主張誰舉證,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瓜農事件最后如何處理的

打人的那幾個城管被抓了,政府賠了70多萬.
1、湖南臨武縣瓜農鄧正加被城管毆打致死事件,在當地政府的強力干預下,終于有了這樣的結果:鄧家人獲賠89.7萬元,但前提是,鄧正加遺體必須按照政府要求的時間下葬。
2、可以說,鄧正加死亡事件,只有結果沒有真相。自始自終,當地政府都在竭力掩飾,并采取種種手段,迫使鄧家人屈從壓力,從而讓這場悲劇劃上了并不圓滿的句號,這并非筆者妄自猜測。
3、瓜農鄧正加被城管暴打死亡后,當地政府就及時介入處理,但處理并不是積極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是妄圖掩蓋真相,對事件進行淡化處理直至按照政府意愿平息。典型的證據就是,瓜農鄧正加被暴打死亡后,當地宣傳部發出的新聞通稿并沒有稱是被城管暴打致死,而是稱“臨武發生一起群眾意外死亡事件”。在當地政府的眼里,事件經過是這樣的: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鄧正加發生爭執,“鄧正加突然倒地死亡。”一起瓜農被城管暴力執法毆打致死的惡性刑事案件,就這樣被當地政府輕描淡寫地化為是“意外死亡”事件,言下之意,瓜農鄧正加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與城管無關!
4、而隨后發生的一系列詭異的事情,讓這起死亡事件變得撲朔迷離,也讓公眾如墜云里霧里。當地政府為了盡快平息事件,竟然派出警察搶尸,而面對輿論質疑,當地政府稱警察是“協助運送尸體”,一具“意外死亡”的尸體,家屬都運不走么?還要麻煩警察的大駕?這也太低估公眾智商了吧?
5、如果當地政府所言的“意外死亡”屬實,那么,目擊者看到的秤砣擊打過鄧正加頭部是怎么回事?難道是目擊者的幻覺?如果是“意外死亡”,當地政府為什么還要派出警察搶尸?而無論是搶尸還是“協助運送尸體”,都難逃政府強行干涉的嫌疑!
6、最吊詭的是,7月19日,在與政府代表長時間協商后,鄧家獲得89.7萬元的賠償。當天上午,鄧家人尚義憤填膺,要求記者公正報道,但在鄧正加下葬后,其小女兒鄧艷玲在微博中發言“感謝”政府部門的妥善安置,家屬們隨后不愿再接受記者采訪。家屬的突然轉變,讓媒體記者摸不著頭腦,也讓公眾產生了疑惑,是什么魔力,讓鄧家人的態度突然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彎?俗話說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根據鄧家親屬透露,鄧家之所以屈從,是受到了政府的威脅,一是如果不按時下葬,賠償金就會嚴重縮水,最關鍵的是,鄧家親屬在政府工作的,將面臨著下崗的危險。政府的這個撒手锏,這才是導致鄧家親屬出現意見分歧的根本原因,誰會因為一個死去的親戚,而甘愿丟掉飯碗?
7、在地方政府的強力干預和種種壓力下,鄧家人不得不屈從,然而,瓜農死亡事件,雖然有了結果,但卻沒有真相,并無公平正義可言

相關推薦:

城管打人個人賠償(打人公安怎么處理)

延誤治療賠償(醫院的治療延誤責任如何界定)

醫療過失鑒定需要(醫療過錯鑒定材料要求)

醫療損壞賠償標準(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的具體條例)

開藥店需要什么證件(藥店需要辦理什么證件才能開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