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怎么寫
起訴狀的專業性強,建議咨詢律師后委托律師代書,減少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醫療糾紛訴訟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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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被 告:
地 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于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癥科后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癥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后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后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后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后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癥狀和局部癥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后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于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后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么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并發癥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后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件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后果并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并發癥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區人民法院
首先要有明確的被告。格式和風之布布提供的一樣
原告: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被告:同上
最后落款寫:
申請人:某某
年月日
醫療糾紛第二次起訴狀書寫的格式
醫療糾紛審理原則是一事不二理,如果是同一個案由法院不會受理的,應該再選擇其他能維權的案由起訴。訴狀的格式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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