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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28 10:12:02

誰可以幫我寫一篇開題報告,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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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一些細節

為什么不能說有刑法就存在罪行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于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并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對傳統的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修正,其基本內容是:

(1)在定罪的根據上,允許有條件地適用類推和嚴格限制的擴大解釋,即適用類推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類推制度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為原則,不允許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進行擴大解釋必須以不超越解釋權限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為原則,不允許越權解釋或違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釋。

(2)在刑法的淵源上,允許習慣法成為刑法的間接淵源,但必須以確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為前提。只有當構成犯罪的要件確定后,必須借助習慣法加以說明時,習慣法才能成為對個案定性處理的依據。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許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對其頒布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4)在刑罰的種類上,允許采用相對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對刑罰種類作出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規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選擇確定適當的刑種和刑度。

我國刑法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與大陸法系關于罪刑法定的經典表述有何不同?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nullum crimen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這是對罪刑法定原則涵義的經典表述。我國刑法第3條將其概括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經典表述僅從消極方面闡述,我國的規定從消極和積極兩方面共同闡述,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的思想。
罪行法定,只是法律規定之說,他的不同在于各地法官的理解,文化不同、理解也就不同。
大體上是換湯不換藥而已,不需要拘泥于表述文字。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第3條中只有后半段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前半段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關,前半段是關于刑法效力范圍的表述。 可以這么理解:前半段的否命題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否命題結合原命題看,也就是說這個命題出現的背景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是否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是不確定的”,所以這個表述就像是默認了”如果不添加這一條,那么即便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也可以不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的命題。
所以這個表述似乎在說,刑法的權威不是刑法說了算的,是來自于公權力的,因此理念上就跟”限制公權力“的罪刑法定原則大相徑庭了。這樣有損刑法的權威,所以我國刑法學家不喜歡第3條前半段。

空白罪狀與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關系

關于這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于罪刑法定視野中空白罪狀的適用問題

  空白罪狀是我國刑事立法技術的一個特色,有論者對司法實踐適用空白罪狀時,如何貫徹罪刑法定提出了對策和建議。該作者認為,空白罪狀最根本的特征是某種犯罪的具體特征(全部或者部分行為要件)需要參照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稱參照依據)加以確定。空白罪狀實際上是一種“立法授權”,即最高立法機關僅規定某種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將該犯罪的具體構成特征的全部或一部授予其他國家機關通過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來加以填補和充實。由于空白罪狀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特征,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對穩定性、嚴密刑事法網的功能,所以它受到我國最高立法者的青睞。另外,我國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統”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犧牲罪刑明確性而選擇大量使用空白罪狀的立法技術。

  雖然空白罪狀具有上述功能,但是空白罪狀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沖突。首先,空白罪狀的高度開放性必定帶來很大的擴罪的可能性,它將犯罪的具體特征留給將來的參照依據去確定,而使現存的罪名變得十分模糊,這違背罪刑的確定性。其次,空白罪狀條文與罪刑明確性原則相違背。這主要表現在:空白罪狀對參照依據指示不明確。對于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不一,表述十分混亂。由于參照依據不明確,所以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必然是無所是從,出現不統一的現象。其次,參照依據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規定不明確或者根本沒有規定。

  針對空白罪狀存在的問題,該論者認為,司法機關在適用空白罪狀時應當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采取以下對策:第一,正確確定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作者認為,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從罪刑法定中的角度看只能是指《立法法》中規定的有權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而不能是不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甚至包括企事業單位制定的管理規定或者規章制度。第二,合理“釋法”。首先,對空白罪狀的司法解釋,應當遵循可預測原則和自律原則。司法解釋所敘述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應該在一般人的預料之中或者至少不讓一般人感到意外,司法機關不能越權解釋。當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空白罪狀未作填補規定時,司法解釋不能越俎代庖而確立某犯罪具體的行為要件和特征。其次,處理好司法解釋的能動性和司法被動性之間的關系。作者對參照依據未作規定而司法解釋首先作出規定這種“能動”的司法解釋持反對態度,認為它是違反司法被動性原則和刑罰最后手段性原則的,也是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背道而馳的。

  根據上述原則,作者提出了以下見解:第一,如果參照依據對于空白罪狀所對應的犯罪行為特征未作明確性規定,根據罪之明確性原則,屬于罪的非法定化,則司法機關不得將該種行為解釋為某一罪名的表現形式。第二,如果參照依據對于空白罪狀所表述的類型化行為僅規定了民事或行政責任而未規定刑事責任,則司法解釋不能將該種行為納入犯罪的范圍,否則就屬于無效的越權解釋。第三,只有當參照依據對于空白罪狀所表述的類型化行為明確規定“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始能將該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論者最后討論了空白罪狀的溯及力問題。認為如果對于空白罪狀做出填補性規定的參照依據是在1997年刑法典生效后制定的,對于參照依據生效以前,刑法典生效之后的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如果對于空白罪狀做出了填補性規定時,也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明確規定本解釋只對解釋生效后的行為適用。由于司法解釋對于空白罪狀的填補并非立法機關的“授權”,所以當刑法授權的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做出了與司法解釋相反的規定時,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不應再適用。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于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并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擴展資料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

(2)實定化,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

(3)明確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罪刑法定原則從產生之日起發展演變到今天,已經歷了數百年的歷史。在這期間,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則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則發生了從絕對罪刑法定原則到相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重大轉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于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并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擴展資料:

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

12月17日,《檢察日報》發表文章稱,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領域案件時,既要依法持續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也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慎重對待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正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

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含義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作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在于讓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

各級檢察機關嚴格堅持這一原則,有助于防止司法權在金融領域遭到濫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邊界,讓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數”,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消除對金融創新的束縛。

刑法在法律懲罰中處于最嚴厲的頂層,輕則使得受罰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則可能永遠剝奪生命。古今中外都對刑罰持審慎態度。我國著名法學家陳興良甚至將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惡”。

他曾經說過:“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于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之所以要在金融領域專門對各級檢察院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因為當前金融創新活動頻繁、領域廣泛,專業性很強。

這一領域的法律政策規定較為復雜,同時又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引發了廣泛爭議。而司法機關也常常進退失據,錯抓不該抓的人或錯放不該放的人的情況都時有發生。

這兩年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司法審判中,對于相同的情況,有的定了罪,有的沒定罪;有的被認為是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有的卻被視為刑事犯罪。這種現象無疑影響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對國家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理應得到改變。

當然,保護金融創新,決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顧兩者,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最好的辦法就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與此同時,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絕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

法律的邊界如果太過模糊,只會讓公民無所適從,而在金融領域,必然會遏制創新與發展。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之間劃出一條涇渭分明的“紅線”,這是公民與司法機關都必須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約。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司法公正與經濟發展的共贏。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

1、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的法律主義是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必須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不得適用行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5、明確性。

明確性表示規定犯罪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楚明確,使人確切了解違法行為的內容,準確地確定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范圍,以保障該規范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會成為該規定運用的對象。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是指刑法只能將具有處罰根據或者說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擴展資料: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

2、實定化,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

3、明確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罪刑法定原則并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厘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則是一個難題。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

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于刑法規范本身,仍然是對規范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于刑法規范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的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

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對象。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預測可能性范圍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預測可能性的范圍。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凡是自由民除經貴族依法判決或者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一規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

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進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張,將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統化成為學說。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罪刑法定學說在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中得以確認。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必不可少的刑罰。

而且除非根據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在此指導下,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首次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而后,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在憲法和刑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

目前,這一原則已深深植根于現代各國的法制意識之中,成為不同社會制度國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項準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罪刑法定原則

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義:成文法、行政法與規章、習慣法、判例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但是可能成為理解構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則,也是立法原則。
(3)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不定刑與絕對不定期刑。
(5)明確性——明確性具有相對性:立法和理論的合力。明確性實現與否與罪狀的規定模式無關;規范構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7)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

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刑事實體法律規范。除此之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我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個刑法修正案)和單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為的時候已經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問題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3)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①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清楚、明了,不得有歧義,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殘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對于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

③禁止絕對不定刑。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實現了一般正義,但難以實現個別正義。現在各國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1)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

(2)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

(3)同樣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為。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為,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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