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您好!處理方式如下: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身份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第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第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第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第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勞動爭議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產 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一般可以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團體勞動爭議和集體合同爭議。個人勞 動爭議是指單個勞動者與本單位之間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團體勞動爭議是指多個勞動者與本 單位發生的相同的勞動爭議;團體勞動爭議是指多個勞動者與本單位發生的相同的勞動爭議 ;集體合同爭議是指工會代表職工與本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或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是指法律、法規授權和專門機構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 式有以下四種: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一、 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專指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通過 調解的方式進行處理。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依法建立的單位內部專門處理勞動爭 議的機構,它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在用人單位生活中有著相對獨立的地位,在 進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時,不受單位行政和任何人的干預。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由職 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組成。
1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和調解受案范圍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 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 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 議。
2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
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要經過申請、受理、調解三個步驟:
(1) 當事人申請。所謂申請,是指發生爭議的勞動關系當事人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 會主動提出調解勞動爭議的請求,其形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
(2)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調解委員會 接到一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要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弄清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 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應當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種情況,對當事人雙方同意調解的爭議案件,要認真審查所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并 在4日內作出受理與不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事由是不屬于勞 動爭議,是否屬于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調解申請有無明確的被訴方,申請 調解是否合理合法,申請的事項在本單位是否有共同申請人等。經過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 作出受理決定,填寫立案審批表和受理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應向當 事人說明理由。
(3) 調解委員會調解。用人單位對于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按照以下規定和程序進 行調解:①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時要作好筆錄,并由被調 查人簽名或蓋章;②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召開調解會議。調解會議除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外,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參加協助調解;③調解會議上,調解委員會成員首先要聽取當事人對 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然后進行調解;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一 般要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 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然后半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送雙方當事人和留調解委員會各一份;⑤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好 記錄,并制作調解意見書,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為30天,30日內 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二、 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裁決活動。仲裁 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一種基本形式,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
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的受案范圍及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包括: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 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 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3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仲裁程序一般按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 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也是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 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 訴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訴書要寫明的事項是:①職工當事人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 ;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當事人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申訴,申請時要同時提交有委托人簽名 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2) 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 人員接到仲裁申訴書后,就要對申訴書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a)申訴人是否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b)申請仲裁的爭議是不是屬于勞動爭議;(c)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 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d)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e)申訴書 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f)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經過審查, 申訴書或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材料不明確的,辦案人員應當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于經過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要填寫《立案 審批表》,然后及時報仲裁委員會或由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 責人對工作人員報送的《立案審批表》要及時進行審查,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決 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通知書,并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要求被訴人在 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 仲裁審理。仲裁審理的程序可以分為三步進行:
(1) 組成仲裁庭
(2) 進行審理準備。
(3) 開庭審理。
4 勞動爭議的起訴
勞動爭議的起訴,是指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 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 人事爭議仲裁
人事爭議仲裁是對人事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人事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人事爭 議仲裁是由人才流動爭議仲裁發展而來的。人才流動極大地調動了人才的積極性,促進了社 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在人才流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爭議。隨著人事制度改 革的不斷深入,人才流動爭議仲裁發展而來的。人才 流動極大地調動了人才的積極性,促 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在人才流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爭議。隨著人事 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才流動爭議逐步擴大范圍,成為亟需解決的人事爭議。人事爭議仲 裁是處理包括人才流動爭議在內的人事爭議的有效途徑和必要手段。它作為一個監督糾錯環 節,是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1997年8月,人事部頒發了《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對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組織 機構、管轄以及處理程序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根據《規定》,人事爭議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 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 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 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 和其它人事爭議。人事部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公正廳,處理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 位和各部委直屬在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以及跨省際的人事爭議。省(自治區、直轄市)、 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建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目前,許多省市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解決了大量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 ,及時化解矛盾,保障了個人和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工作的健康發 展。
為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減少勞動爭議發生,勞動部門將《關于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七)》于近日向社會公布。對涉及勞動爭議處理的19個問題,作出解答。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臨時勞動協議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臨時勞動協議是否支付就業補助金?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臨時勞動協議的,按協議約定條款執行;終止臨時勞動協議的,不支付就業補助金。
二、勞動者申請減免仲裁費,應什么時間提出?如何減免?
答:勞動者自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減免仲裁費。
1、本人或家庭成員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年以上的;
3、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三、勞動者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爭議,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因用人單位原因使勞動者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勞動者與分公司、駐津辦事處等非法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如何確定被訴人?
答:應當列主管分公司、駐津辦事處的法人單位為被訴人,金融機構除外。
五、《關于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經濟補償金月標準如何確定?
答:經濟補償金月標準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確定。
六、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未發布前,如何確定就業補助金下限基數標準?
答: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未發布前,就業補助金下限標準按已發布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參照每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予以裁決。
七、勞動爭議仲裁期間,當事人應何時提交證據?
答:當事人應在庭審辯論前向仲裁庭提交有關證據,仲裁庭認為需要庭后補證的,應自仲裁庭提出補證之日起五日內提供。
八、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報酬勞動,發生爭議的是否受理?
答:已辦理退休手續并與用人單位簽有協議的人員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可以受理,按雙方協議約定處理。
九、集體爭議審理過程中,部分申訴人申請撤訴如何處理?
答:部分申訴人申請撤訴的,應按撤訴處理。其余申訴人符合集體爭議受理條件的,仍按集體爭議處理;不符合集體爭議受理條件的,按個人勞動爭議分別處理。
十、勞動爭議審理期間增加或變更申訴請求如何處理?
答:申訴人可以在第一次勞動仲裁庭庭審調查前增加或變更申訴請求。以后再有增加或變更申訴請求的另案處理。
十一、當事人開庭遲到,如何處理?
答:無正當理由,未經仲裁庭許可,開庭30分鐘之后未到庭,視為缺席。
十二、用人單位在崗職工在取保候審期間,勞動關系及報酬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安排工作,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能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三、職工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如何確定?
答: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如用人單位無規定的,可參照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執行。用人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過低,勞動仲裁部門可參照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進行裁決。
十四、用人單位拖延或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醫療費報銷手續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裁決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手續。
十五、因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發生爭議,是否受理?
答:因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不予受理。
十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及死亡職工權益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如何確定當事人?
答:死亡職工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死亡職工沒有法定代理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為死亡職工指定代理人。
十七、連續性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引起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如何掌握?
答: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之內申請仲裁?!蛾P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五)〉的通知》中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十八、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期間,律師能否查閱案卷?
答: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律師可以查閱案卷,但不允許復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開具證明。
十九、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能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依據?
答:可以作為依據。
勞動法中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是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是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愿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于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是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是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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