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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有什么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1-08 15:20:19

什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 [1]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解決
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于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盡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
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
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調解解決
調解,就是通過說服教育,使承攬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互諒互讓,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實現的。廣義的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狹義的調解僅指行政調解,即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1989 年5月5日,國務院通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睋艘幎?,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或依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解決一些在其管轄下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簽訂的承攬合同糾紛。
(2)有關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管理機關對合同糾紛也可以以調解方式解決。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我國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其從合同的監督執法角度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往往會有很好的效果。
3、仲裁和訴訟
以上是關于“承攬合同的種類有哪些”以及“承攬合同糾紛應如何解決”的有關承攬合同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講述,您應該已經知道,實踐中,在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一)協商解決
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于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盡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
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
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都適用的法律。該法規定:仲裁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
根據《仲裁法》,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愿并達成協議。可以在承攬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就請求仲裁達成協議。仲裁協議應寫明請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項、雙方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委員會,不受級別與地域限制。承攬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對外貿易、涉外運輸和海事糾紛的,應向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以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外,在作出裁決前,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時,再由仲裁庭及時進行仲裁。
(三)訴訟解決
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起訴應當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書面形式的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寫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工作單位、法人單位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提起訴訟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 [1]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解決
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于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
2、調解解決
調解,就是通過說服教育,使承攬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互諒互讓,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實現的。廣義的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狹義的調解僅指行政調解,即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
3、仲裁和訴訟
實踐中,在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述規定,大家可以發現,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擴展資料:

注意一:協議性質看內容,勿望文生義

目前,實踐中廣泛存在不以“合同”命名、但實質上屬于合同的文件形式,例如《服務確認書》、《課程注冊表》等。部分簽約主體只看字面意思,認為上述文件不是合同,從而對簽約的法律意義產生誤解。事實上,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注意二:權利義務仔細讀,勿丟三落四

比如對于內容較少、正反兩面記載的合同,一些簽約主體在簽字時可能因粗心大意而并未認真閱讀背面內容,而在產生糾紛后又以“不知道背面有字”等為由表示對協議記載的內容不認可,認為背面所載內容不應作為合同條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簽約的三大注意事項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如果合同履行發生困難、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況發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響, 這時您要做的就是要對合同的簽定和前期履行情況做一個書面總結,反映出當時整個過程的主要事實,并及時與對方溝通,書面通報現在的合同履行情況和面臨的困難以及要解決的問題,請對方及時回應并報告其準備采取的應急措施和立場。

如果對方不予理睬,請及時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方式,將書面商請函寄給對方,申明自己對于合同履行所持的態度和解決方案,敦促對方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并講明利害關系!
對于性質比較重大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對雙方影響較大的,應慎重行事,最好請律師起草一份律師函給對方,以引起對方的高度重視,為以后的訟爭打下基礎。
及時記錄此后的合同履行情況以及雙方為處理問題而進行的洽談包括談判記錄和諒解備忘錄等。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斒氯藨斪裱\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合同自救和合同補救!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合同條款不明確或不合現行實際情況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簽定補充協議進行完善。
3、如果發現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問的 ,應及時催告對方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或運用法律賦予的撤消權將合同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于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要及時辦理相應法律手續。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巧妙運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降低企業運營風險。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quot;
《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 ,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5、及時行使法律賦予的撤消權和代位權!防止對方逃避合同之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6、避開合同履行不能的運營風險,進行合同權利義務的依法轉讓。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7、行使法律規定的留置權、提存權和債權債務抵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 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 ;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8、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降低本方的經濟損失。
9、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0、將"革命"進行到底。
收集合同資料,研究合同條款,為法律訴訟做準備!
獲得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支持!請律師提前介入,進行個案事前法律評估,制定訴訟策略和方案并負責實施。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千萬別等到事情爛的不能再爛的情況下,才去找律師,這時很多事實材料和證據將可能滅失,對方也可能將財產早已轉移,錯失良機!
11、快快行動,抓住對方的致命要害不放。
訴訟是為了挽回自己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執行是關鍵,為此您必須及時考察對方的實際情況,包括工商稅務登記和銀行賬號等,抓住對方的財產不放,動產如車輛、設備等,不動產如房屋等。
12、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占領解決問題的主動權和制高點。同時盡量和對方協商、斡旋,爭取庭前調解結案,以此降低訴訟成本!

圍繞合同法結合實例談合同糾紛及爭議處理辦法

合同爭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5653761議,又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產生的各種糾紛。
爭議解決方式一般分為四類 一是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 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商:
1、 發生糾紛時,如合同未約定糾紛解決方式, 那么首先要考慮雙方協商解決。這樣既簡便易行,又能節約時間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又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其為上策。
2、當事人達不成 和解協議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同時和解并非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仲裁: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有一個法定前提 當事人雙方有仲裁協議;沒有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項;
(三) 選定的仲裁委。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或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不按行政區劃 層層設立??梢栽谥陛犑泻褪 ⒆灾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社區的是設立。
3、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有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有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4、裁決書效力
經人民法院判決后不得再采用調解、協商、仲裁的方式解決,但是經協商、調解、仲裁仍不解決爭議的,可以最終選擇人民法院判決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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