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擴展資料
破產重組與破產清算以及和解和整頓的區別
破產重組不同于破產清算,破產重組是企業最后一次資產重組機會,如果企業能夠在限定的時間內,通過重組整頓,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該破產企業的破產程序。
破產重組給那些瀕臨破產但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一次新生的機會,同時也避免了企業因真正破產而引起的企業解體、資產拍賣、職工失業等社會動蕩。因此,我們的政策是鼓勵“多兼并,少破產”。
實踐中破產重組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先破產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產重組中的難點在于:企業產權理順難;資產變現難;職工分流難。
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
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擴展資料:
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債務人有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重整期間,債務人或管理人應當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由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對于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務重組
企業申請破產后的債務處理問題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三、其他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一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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