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人是指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務的履行,將自己財產設定擔保,當債務不能履行的時候,享有該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個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xiàn)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想要成為擔保物權人,必須要向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資金幫助,同時債務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價值的擔保物做擔保。滿足上述2個條件即可成為擔保物權人。根據(jù)民法原理,物權優(yōu)于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至于權利客體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tài)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擴展資料:
擔保物權是傳統(tǒng)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jīng)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征在于: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yōu)先受清償。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人是指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是指債權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xiàn)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想要成為擔保物權人,必須要向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資金幫助,同時債務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價值的擔保物做擔保。滿足上述2個條件即可成為擔保物權人。根據(jù)民法原理,物權優(yōu)于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擔保物權人是指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務的履行,將自己財產設定擔保,當債務不能履行的時候,享有該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個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xiàn)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想要成為擔保物權人,必須要向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資金幫助,同時債務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價值的擔保物做擔保。滿足上述2個條件即可成為擔保物權人。根據(jù)民法原理,物權優(yōu)于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相關推薦:
監(jiān)理違約賠償標準(工程監(jiān)理合同違約金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