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工傷賠償協議需要注意什么
一、賠償項目是否明確
工傷賠償的項目繁雜,所以在賠償協議中對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年限的補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等賠償項目都要認真核實,約定清楚,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導致賠償錯漏。
另外,對于工傷賠償的數額也應當明確,看是否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建議最好請公證人員進行核準,這樣有利于減少不公平合理的情況發生。
二、意思表達是否明晰
在工傷的賠償協議中要注意用詞是否得當,意思表達是否明晰無爭議。比如賠償與補償,賠償是基于過錯,補償則不一定。單位有過錯,給職工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采取賠償。
三、是否應有工傷認定書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因此,公證處在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工傷認定書,因為職工所受傷害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時才可獲得工傷待遇,企業才需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職工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那么企業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失去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基礎。
四、是否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標準,故在辦理賠償協議時如果職工的勞動能力受到影響那么就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以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勞動能力鑒定不同于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沒有工傷認定就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而勞動能力鑒定只是在職工傷情影響勞動能力的前提下才需要進行。
五、是否有權利義務終結的表示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一般在協議的最后,都會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后,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字樣。雖然一般情況下該類賠償協議一經簽署是不可反悔的,但是如果受傷職工的傷情發生嚴重變化導致當初所協商的賠償金額過低時,受傷職工可以依情勢變更啟動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增加賠償金額的。
簽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能反悔嗎
1、工傷私了簽了協議書后悔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然后按工傷保險條例重新計算賠償的,賠償時扣除已經支付的賠償款。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可以的。 私了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鑒定、工傷賠償等一旦進入法律城區,除非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了一致,該程序就不會終止。 簽訂了私了協議,但是經過比較發現賠償標準過低或者其他原因,完全可以推翻該私了...
分三種情況分析:一、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行為屬隱瞞不報,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
簽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書之后可以反悔嗎
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送達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沒有送達的,可以反悔。
如果是私了,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不可以反悔。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私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
因此我們認為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一些省市,當地以地方法規等形式規定,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因此具體還要看各地的具體規定。)
工傷私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取決于協議是否有效。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規范對當事人具有強行性,在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又作出許多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約束。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反之則無效。協議有效的,不可以反悔。
分三種情況分析:一、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行為屬隱瞞不報,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送達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沒有送達的,可以反悔。
如果是私了,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不可以反悔。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請看案例: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裝公司的女職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斷裂。住院時,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付1萬元,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不久后,何某做了傷殘鑒定,被確定為九級傷殘。這樣,何某所受工傷損失依法應為4萬余元。隨即何某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公司以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再次賠付。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馬晶晶說。
三種情況下協議無效
她告訴記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馬晶晶認為,上述何某與安裝公司簽訂的私了協議中注明:“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的規定,何某可以申請仲裁或法院起訴,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3萬元。”馬晶晶說。
如果工傷私了如何寫賠償協議書不會再賠償
工傷私了賠償協議參考如下: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是甲方的員工,于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間發生受傷事故,現乙方與甲方就補償其受傷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內容如下:
一、乙方受傷之后,全部的醫療費用,甲方已經全額承擔,并且乙方受傷休息期間,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資。
二、由于甲方未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甲、乙雙方現協商一致,乙方在熟知《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情況下,放棄在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并由甲方一次性補償人民幣 ***** 元(大寫:*萬*仟元整)給乙方,(該款包含《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等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三、乙方收到該筆款項后,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補償款,以后亦不得就此事提出一切法律程序。否則,由此影響甲方生產經營,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需賠償。
四、乙方在收取以上補償款時,須出具收款憑證。
五、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脅迫。本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履行。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工傷后寫賠償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元(大寫:)。
3、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余款人民幣元(大寫:)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你想私了,免的被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罰款是吧。那你就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補償及費用全部支付受傷員工,外加應支付給安全部門的罰款中的一部分,你還是賺了。
工傷不能私了,可能存在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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