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繼承人及時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和主債權同時存在,所以抵押權人去世后,債權未消滅的,抵押權還存在,由繼承人繼承抵押權,如果繼承人放棄抵押權的,可以到登記機關解除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會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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