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備考考點: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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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貫穿于行政訴訟的主要過程,對行政訴訟活動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為準則,對行政訴訟活動有拘束力。
(一)依法受理、依法應訴原則
【關聯法條】《行政訴訟法》第3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二)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1)行政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2)案件審判獨立,即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響。
(3)合議庭審判獨立,即合議庭在具體辦理和審判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來自法院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影響。
(4)審判人員獨立,即審判人員參加合議庭審判和審判委員會議決時,不受來自法院內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獨立進行判斷,發表自己的意見,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決。
(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注意】
法院要審查的不是原告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而是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
(四)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是行政訴訟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則
1.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
2.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意義
首先,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明確了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之間的制約關系。它表明,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其次,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具體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對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等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活動具有指導意義。
(五)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首先,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樣都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行政機關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行政程序中那樣指揮命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其次,各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
再次,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參與行政訴訟的機會,防止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施加壓力,同時也應當防止原告濫訴,無理糾纏。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時應當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異。
(六)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首先,當事人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
其次,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最后,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七)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辯論權,辯論權是上述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審判人員應當發揮其指揮職能,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在辯論的內容方面,當事人有權就行政實體法問題、行政程序法問題、行政訴訟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辯論。在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中進行辯論。
(八)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九)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2020法考備考考點: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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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含義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以及法院決定參照的規章具體運用于各種行政案件,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規則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規則:
1.法律、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
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査和裁判必須遵循的根據。詳言之,即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而對其作出裁判時,在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律、法規是人民法院直接適用的根據,人民法院無權拒絕適用。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這是從總體和一般意義上對法律、法規在行政審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規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我國整個法律規范體系中的等級、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們在行政審判中的作用也有差異;同時,低層級的法規規范必須符合高層級的法規規范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時,必須從法律規范整體結構上的規定來審查和裁判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能單從某一法律規范的規定來簡單判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2.規章的參照適用
與法律、法規作為審査依據相比,規章在行政訴訟中只居于參照地位。“參照”規章是與“依據”法律、法規相對的、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必須適用該規范,不能拒絕適用;而“參照”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規章進行參酌和鑒定后,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章予以適用,參照規章進行審理,并將規章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對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原則精神的規章,人民法院有靈活處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適用。可見,人民法院對規章的作用和效力不是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而是在對規章進行一定評價后,決定規章是否適用。“參照”與“依據”的區別關鍵在于“依據”是人民法院對法律、法規無條件的適用;而“參照”則不是無條件的適用,而是有條件的適用,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不予適用。
3.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
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規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約朿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的總稱。行政訴訟法對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沒有作出規定。一般認為,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的范疇,對法院沒有強制約束力。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比規章的效力低,制定依據往往不很明確,而制定程序也不很確定,因而人民法院不能像規章一樣予以參照適用。不過,從法律依據上來看,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具有法律基礎,而且從實際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角度考察,其他規范性文件在加強行政管理,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促使行政機關履行管理職責,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完全置其他規范性文件于不顧,既不現實也不適宜。因而,當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同時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對其他規范性文件予以參考。
4.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
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就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的解釋,是對法律的具體化。目前,司法解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人民法院判案有直接的影響。如果法院根據司法解釋判案但在判決書中不加引用,難以使當事人相信法院在依法判案,也會使司法解釋失去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三)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1.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律規范沖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發現對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且對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將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的情形。研究法律規范沖突的目的主要是如何減少或消除不合法的沖突和選擇適用合法的法律規范。
2.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選擇適用規則,是在行政訴訟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項的相互沖突時,指導人民法院解決法律適用沖突,選擇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以此審査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具體原則和方法。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解決相應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包括:
(1)層級沖突適用規則。
(2)平級沖突適用規則。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
(4)特別沖突適用規則。
(5)新法優于舊法。
(6)人際沖突適用規則。
(7)區際沖突適用規則。
由于這一問題在“行政行為”一章中有關行政規則沖突的部分已有詳細闡述,因此這里不再贅述。
(四)WTO規則的適用問題
原則上,WTO規則不能在我國行政訴訟中直接適用,其僅具有間接適用力。這意味著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規則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規則作為裁判依據,而必須按照經過轉化的相關國內法受理和審判有關行政訴訟案件,即我國是在遵守WTO協定的前提下,通過修訂現行國內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來實施WTO規則的。
不過,人民法院審理涉及WTO規則行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條文存在兩種以上的合理解釋時,應遵循同一解釋原則,即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人民法院應當選擇與WTO規則有關規定相一致的解釋。
特殊情況下,WTO規則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直接適用。這一特殊情況是,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的時限內不能到位時,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援引WTO規則,WTO規則在行政訴訟中具有直接適用力,即WTO規則無法及時轉化為國內法時,其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直接適用。
2020法考備考考點【行政法】特別程序
一、特別程序(★)
除一般程序要求外,行政機關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還須遵循特別程序要求。
(一)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如法律規定對此類措施的其他程序作出規定,應從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治安管理詢問不超過8小時,可能行政拘留的不能超過24小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
1.實施主體和對象
(1)主體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排除其他任何主體。
(2)對象
限于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復查封。
2.形式要求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3.期限
(1)一般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情況復雜: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不得超過30日。
(3)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4.保管及處置
(1)保管
行政機關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檢測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處置
處置包括:①沒收。②銷毀。③解除:沒有違法行為;查封、扣押內容與違法無關;處理決定已經作出;期限屆滿。
(三)凍結
1.實施主體和對象
【關聯法條】《行政強制法》第29條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1)主體
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排除其他任何主體。
(2)對象
凍結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不得重復凍結。
2.通知書與決定書
【關聯法條】《行政強制法》第30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31條 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決定后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3.期限
凍結后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延長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4.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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