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
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又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
一、必須一方獲得利益
必須一方獲得利益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條件。若不具備此條件,即一方當事人只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并未從中獲得利益,則可能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所謂一方獲得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而財產增加的形式有兩種:其一為財產利益的積極增加,即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主要表現形式有: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利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其二為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具體表現形式有:本應承擔的債務而不再承擔或減少負擔;應支出的費用沒有支出或減少支出;本應設定的權利限制而沒有設立。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預謀某項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該項利益的,則可能單獨構成侵權或者構成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若受益人因主觀上的過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誤將他人財物認為是自己的而處分之,也需根據具體情況做分析,但始終會在侵權或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的范圍內。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觀事件而獲得利益,則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觀過錯為必要。
二、必須他方受到損失
若無他方的損失,雖有一方得利,也不發生利益返還,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他方受到損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該損失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為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利益的損失。這里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所指“損失”,不同于因為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前者應當作更寬松的解釋。
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彌補損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當和“賠償損失”所稱的“損失”嚴格區別,原則上應以一方得到的利益來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損,其損益內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無權處分乙的計算機,由丙善意取得,甲因獲得計算機價款而獲益,乙因喪失計算機所有權而受損,二者損益內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三、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并非如同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理論上又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非直接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失必須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方可認定利益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不以產生于同一原因事實為限,即使受益與受損是由兩方面原因事實造成的,如果社會觀念認為二者有牽連關系,也應認為二者間具有因果關系。
兩種學說之爭的焦點集中在因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而發生的受益與受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問題上。直接因果關系說旨在適當限制不當得利當事人請求權的范圍,使受損不得對于間接獲利的第三人請求返還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關系說主要強調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對于財產價值的不當的移動加以調劑,所以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失時,對于因果關系的有無,也應根據公平理念,依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如果損益之間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若該財產的移動,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得利時,即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返還。
在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但只要這兩者之間有必然的、一定的聯系,即使引起兩方面結果的不是同一個事實,也不妨礙不當得利之構成。由此只要受益與受損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受益與受損兩者的范圍不要求相同,兩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兩者發生的時間也不要求相同,這種種因素均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構成。
四、受益必須沒有合法依據
造成他人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損失人能夠請求返還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糾正財產變動中的不正常關系。在社會交易中,經常會發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損失的情況,如果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損人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得利,這勢必會限制交易,與交易的實踐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損失有合法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發生不當得利問題。
對于如何判斷當事人接受利益有無合法的根據,歷來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統一說主張,無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應有統一的概念,無論何種不當得利都可納入這一共同概念的含義中。非統一說認為,各種不當得利基礎各異,不可能求其統一,因而對于無合法根據,應就各種不當得利分別界定其意義。
但是,統一說和非統一說所考慮的全是不當得利產生的過程問題,對于給付不當得利只以給付行為欠缺原因為考慮對象。實際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從這一點上看,給付行為和非給付行為并無差別。因此,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給付不當得利或非給付不當得利而有差異,應統一理解為:不論取得財產或者權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繼續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當性,即構成無法律上的原因。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一方獲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產遭受損害,而自己為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2、他方受到損失,他方受到損害,包括積極的損失和效益的損失;
3、或者與與受害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當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塌方受到損害,也就是同一事實引起兩方面的結果,一方受益,一方受損;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的一方受益,沒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據。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率上或合同上的根據是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二)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2019法考必備考點: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1、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依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權便成為不當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實而發生,如鄰家池塘的魚跳入己家池塘,這也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事件。
2、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不當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益人應向受損人償還其無法律根據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制度的宗旨是運用衡平觀念來糾正這種不正當、不合理的財產損益變動。我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是我國民法確立不當得利制度、民事審判機關解決不當得利問題的基本依據。
二、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一)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予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
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債務而以清償目的為一定給付的行為。如甲對于其已清償的欠乙的債務疏于注意又進行清償,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償,便構成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但是依據我國民法總則及相關解釋,對于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為清償,債權人可以合法保有該清償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在我國未采納物權變動無因性的立法原則的情形下,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財產所有權并未發生移轉,因而有關占有人并無利益可言,喪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財產,不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此種情形下,占有也賦予有關受領人獲得財產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當得利,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受損人可以擇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雖沒有給付原因,但排除不當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基于道德上的義務為給付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觀念,一旦給付,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對無扶養義務的親屬誤以為有扶養義務而予以扶養,對被扶養的親屬不得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支出的扶養費。是否為道德上義務,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給付標的物的價值等情況認定。
(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清償。清償期到來之前,債務人并無清償義務,此時債務人的清償應是非債清償,但債權人的受領并非無合法原因,此時的清償也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故不發生不當得利。
(3)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任意為給付,不發生不當得利。但給付時作出保留如附有條件,或給付不以給付人意志為轉移的,仍成立不當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法原因是指給付原因違反國家的強行法規范以及違反 社 會公共利益,如為清償賭債而為的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于受領人一方時,不阻卻不當得利的發生。
2.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是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屬于這種不當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受有另一方的給付;依雙務合同交付財產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不能為對待給付,該方所受的給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領的給付。
3.給付目的不達
為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如預期條件的成就而為附條件債務的履行,結果條件不成就,因而不達給付的目的。
(二)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于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為
基于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后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于第三人為有效處分。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受益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有:
(1)無權處分他人之物。這又因無權處分是有償處分與無償處分、受讓人是善意與惡意而有不同的效力:無權處分人為有償處分,受讓人于受讓時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有償的處分行為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受讓人于受讓時為惡意,此時受讓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原所有人得對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無權處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向其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2)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墻壁上張貼廣告牌,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為節省自己應支出的開支費用,受損人的損失則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喪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種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這種利益不以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如甲與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還房屋給出租人乙,而是將其轉租給丙,由此獲得的租金構成不當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4)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如無權使用他人知識產權因使用而獲得利益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再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而獲得利益的,對權利人也構成不當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為在有故意或過失時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為,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稱構成了對權利人人格權的侵犯,受損者也由此享有對受益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了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受損者可擇一行使。
2.基于受損者行為
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為
基于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占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規定
基于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沖入乙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都是基于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是指于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根據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
(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更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三)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于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因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讓與行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與受損者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義務,但第三人無償取得利益,相對于受損者的受有損失,顯失公平,故唯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損者的保護。
四、《民法典合同編(征求意見稿)》相關法條
【關聯法條】《民法典合同編(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八章不當得利
第七百六十八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了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七百六十九條得利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獲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責任。
第七百七十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一條得利人已經將獲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責任。
第七百七十二條明知或者誤將他人事務當作自己事務管理的,可以適用本章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1、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
2、他方受有損失(包括財產積極減少與財產消極減少)。
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獲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權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內可提起民事訴訟。
不當得利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
1、一方獲利。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損。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3、獲利無法律上原因。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
4、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即只要滿足這四項條件,就可以立案。沒有金額限制。
不當得利的后果如下: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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