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破產,如果擔保期限未經過的,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一般保證或者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擔保期限已經經過,而債權人未及時要求擔保人擔責的,擔保人不需要再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行使追償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一)擔保人行使預期追償權,擔保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擔保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擔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二)擔保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擔保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三)擔保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債權行為的,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當債權人沒有行使代位權致使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狀態持續到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后的,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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