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因其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三項情形,故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本條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以下幾種情況:(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3)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關于單方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當中有作詳細說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又稱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意在消滅有效合同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滅。,單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這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滅,不必征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為:,1.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實現;,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不定期合同為持續履行債務的,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單方解除合同,合同不一定能解除。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如何單方面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約定或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 合同約定解除 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民法典》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4、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5、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三、 如何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
合同一旦訂立生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會產生法律拘束力。法律對于解除合同是有嚴格規定和限制的,其解除的情形、解除的程序都有章可循。
合同法關于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所謂協商解除就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某種法定情形時,非違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實務中,單方解除合同常常會遭到對方的抵抗,對方會找出很多理由進行抗辯,其中最重要的抗辯之一就是否認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究其原因無外乎解除方負有通知的義務,通知到達之時才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解除的具體方式(比如郵件,信件或傳真等)及擬制的情形(什么狀況時視為通知到達)均應事先確定,以便消除對方解除合同的抵抗障礙。
合同一旦訂立生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會產生法律拘束力,但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不能履行時,繼續受合同約束會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及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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