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權主體,撤銷權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
2 、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3 、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4 、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 、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 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權代理 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一)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雙方當事人: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 、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二)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受損害方: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 債權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 債務人 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包括兩種,一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二是以訴訟方式為之。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后果。以訴訟的方式為之,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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