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合同無效
一、怎么界定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界定情形如下:
1.因主體不適格即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3.合同約定事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5.合同的簽訂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二、合同無效的特征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特征如下: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分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簽訂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違背公序良俗訂立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訂立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會有什么?
合同無效的情形會有以下幾點: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二、合同無效錢要退還嗎
合同無效錢要退還的,如果因合同取得了財產的,取是財產的一方要退錢,如果不能返還財產的,要折價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一樣嗎
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不一樣,其區別如下:
1.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2.對于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3.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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