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撤銷期限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顯失公平。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構成顯失公平必須具備以下要件:其一,顯失公平發生在有償行為之中;其次,行為內容明顯違背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其認定應結合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交易習慣、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適當等方面綜合衡量;再次,該不公平的產生是由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的優越地位,而使得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最后,不公平的結果在訂立合同時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易,致使合同履行將會顯失公平的,則屬于情勢變更的問題。如果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合同法》以下條款行使撤銷權。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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