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是適用善意取得的。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所謂善意取得,是指財產占有人將其無權處分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動產質權善意取得是指出質人以無權處分的第三人財產而設定的質權,質權人系處于善意取得占有質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1、善意取得的標的物限于動產。以下幾類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記為對抗要件的特殊動產,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或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質權人誤信出質人有處分權缺乏合理根據;二是貨幣,因為貨幣所有與占有合而為一,貨幣的占有人視為貨幣的所有人;三是記名有價證券,因為記名有價證券依背書設定質押,不會發生誤認出質人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是遺失物和盜贓物。,2、質權人取得動產的占有。具體包括三種占有方式:一是現實交付,現實交付可以由質權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質權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簡易交付,即質權人已經占有動產,質押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質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質權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質人與質權人特別約定,標的物不移交于質權人,仍由出質人繼續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質權設定中不具有物權的公示效應,不能依占有改定的發生設定質權,因此實務中當事人約定由出質人或者出質人的代理人代為占有質押財產的,不構成設定質權意義上的有效交付,質權不生效。,3、須以設定質權為目的。即出質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須有設定質權、擔保債權的意圖和目的。,4、質權人須為善意。善意是指質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因為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顧質權人與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應當使質權人承擔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出質人為無處分權人的,應認定為非善意。對于過失的判斷,憑借交易經驗即可作出的判斷作為衡量善意與否的客觀標準。例如,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的擔保交易足以使一個正常人生疑,應推定為惡意。善意的舉證責任,對質權人應當采取推定為善意,而由主張惡意的人負舉證責任。,動產質權善意取得是指出質人以無權處分的第三人財產而設定的質權,質權人系處于善意取得占有質物。,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不法將他人財產轉讓相對人或在財產上設定他物權時,若相對人取得權利時出于善意,則該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財產所有權或他物權。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護手”原則為其主要設計基礎,并同時導入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產生發展起來的。善意取得制度從實質上說是一種對所有權的限制,是通過對財產靜態交易安全的一定犧牲來換取對動態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護。,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2、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3、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4、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5、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應當以交付標的物為前提,而且出質人是有承擔責任的風險的,給質權人如果造成了損失的,當然是要進行經濟賠償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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