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然而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1、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其法律特征為: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c、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根據以上特征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于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但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于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了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說,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征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了解了長期供貨合同的實質要件后,則短期供貨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說。2、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征為:a、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b、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c、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后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d、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e、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于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系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系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系。3、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負約定的報酬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獲得報酬。對于定作人來說,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若承攬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應有承攬人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并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一)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二)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三)須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四)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本條文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同時履行抗辯為延期的抗辯,并不從根本上否定對方的請求,僅僅表明在對方履行之前拒絕自己的履行。解除合同是徹底地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同時履行抗辯則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況下進行的。二者有如下區別:,(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前提,并且雙方當事人都希望維持合同的效力;而解除合同將終止合同關系,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回復到締約前的狀態。,(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僅僅使當事人獲得暫時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但是并沒有免除他的履行義務;而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則不負履行合同的義務。,(三)適用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如上所述;而解除合同需要雙方的約定或者有法律的具體規定。,(四)程序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條件成就時得任意行使;而解除合同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