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承擔的構成要件:(一)須存在有效的債務;(二)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3、不作為義務。(三)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法律分析:1、存在有效債務 2、債務必須具有可轉讓性3、第三人就債務向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達成合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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