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的規定是什么
撤銷權是合同法中賦予撤銷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當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欺詐或脅迫等情況時,撤銷權人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請求撤銷合同。通常,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從權利人知曉或應當知曉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
法律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該條款詳細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及期限。其中包括:(一)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在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一旦知曉撤銷事由,應明確表示或通過行為放棄撤銷權。最后,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撤銷權將喪失。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撤銷權的民事制度。
如果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就會消滅。在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避免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失,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債權保全措施的一種。建議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需要了解清楚其相應的規定,避免盲目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中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一款,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會因此消滅。這里的撤銷事由,通常指的是合同中存在某些不公正、不平等或者違法的情況,使得合同的簽訂或履行存在瑕疵。當事人一旦發現此類問題,應當在一年內采取行動,否則撤銷權將自動失效。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條規定與前一條相似,都是為了確保撤銷權在合理的時間內被行使,避免權利的長期擱置而導致的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同時,這條規定還設定了一個更長的期限——五年。即,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如果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撤銷權將自動消滅。這里的債務人的行為,通常指的是債務人采取了某種可能損害債權人的行為,例如隱匿財產、轉移資產等。
綜上所述,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通常為一年,這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最短期限。此外,債權人還有更長的時間——五年——來行使撤銷權,前提是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作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還是債權人,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積極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權利的失效。
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這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將失效。撤銷權屬于除斥期間,不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該期限的起算點在特定情況下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情形下,起算點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對于債權人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起算點為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然而,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將消滅。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知道或應當知道”至關重要。一般而言,應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有證據或根據常理,當事人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不應等到法院判決后才認定其知曉。例如,當債務人與他人訂立低價轉讓財產的合同,債權人發現后向法院起訴合同無效。法院雖未明確第三人存在惡意,但債權人仍有權另案行使撤銷權。此時,可能存在債權人起訴時撤銷權尚存,而法院判決送達時撤銷權已失效的情況。
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難以判斷兩種觀點的優劣。因此,不能機械地適用第二種觀點。應考慮當事人的智力、認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來綜合判斷其是否確實不知行使撤銷權或怠于行使權利。如果所有證據表明當事人從未主張過合同可撤銷,且其認知水平使其無法知曉撤銷權,那么可以推定其在法院判決送達之日知曉撤銷權。
然而,如果當事人經常從事經濟活動、熟知法律規定、曾就撤銷合同向對方或有關人員交涉,或以前因行使撤銷權與他人發生糾紛,這些情況表明其可能怠于行使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將法院的判決之日視為撤銷權的起算日。相反,應考慮當事人在知曉撤銷權之前的行為和認知水平來確定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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